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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一年2000億用電附加費去哪了

  • 發佈時間:2014-11-14 15:27:01  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晶

  在很多人的心目中,一噸水、一度電、一升汽油的價格都有清晰、統一的標準。不過,家庭主婦張女士最近卻不經意地發現,在電力公司提供的電費單上,除了基本電價,還有一項“代徵附加”費用:今年1至10月,她三口之家的電費每月200余元,10個月繳納的“附加費”約125元。

  事實上,在一張張居民水、電、汽油的繳費單裏,均含有多項“附加”的費用:每一噸生活用水的價格裏,有公共事業費、排污費等“附加費”;每度城鄉居民電價裏,至少包括5種“附加費”,各地規定普遍佔電價的5%左右;而在海南等一些地方,一升汽油的售價裏,還有1塊多錢的“車輛通行附加費”……

  記者調查發現,在關涉民生的水、電、汽油價格中,“附加費”現象普遍存在,且各地標準不同,項目易增難減。按2013年全國用電量初步估算,僅電價“附加費”一年可達2000多億元,其中居民生活用電的“附加費”就達270多億元。這些“附加費”到底該不該收?它們最終流向了哪?

  川“附加費”佔電價5.6%

  張女士發現的電價“附加費”是怎麼回事呢?“附加費”究竟是什麼?收取名目從何而來?記者撥打上海、北京、海南、四川四個省市的國家電網熱線了解到,銷售電價裏的“附加費”現象在各地普遍存在。“目前,電價裏附加的主要是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資金,全國性的就有5項。”國家能源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介紹,其中有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此外,還有各種部分地方性基金。

  據介紹,目前,各地電價“附加費”的收取標準各異。其中,四川省一戶普通居民用1度電,需繳納的“附加費”共4.68分錢——即使按照該省居民生活用電每度0.8224元的“封頂標準”計算,“附加費”也已約佔電價的5.6%,而工商業用電收取標準更高。

  “各地電價裏的‘附加費’標準差別很大,相差可以近一倍。少的2分多,多的5分多。”林伯強説。

  事實上,據多位專家估算,如果按4分錢一度的平均水準計算,2013年,我國全社會用電量累計53223億度,電價裏一年“加收”的費用達2100余億元。“僅按6793億度的居民生活用電量計算,這筆收費也達270多億元。”上海市流通經濟研究所所長汪亮説。

  瓊一年汽油“附加”十億

  記者調查發現,“附加費”在水、電、成品油價格中普遍存在。在江南水務重慶水務等上市公司近年的公告中,其所在地水價包含南水北調基金、污水處理費等常規附加,公用事業“附加費”在每立方米0.05元至0.1元不等,一些地方還有垃圾費和省級專項費。

  而從2008年末起,海南省在汽油銷售環節中價外徵收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2011年後,這一“附加費”已漲至每升1.05元。儘管收取標準看似不高,但“聚沙成塔”的最終結果卻很可觀:比如,按海南省加油站行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到2015年,該省成品油銷售量將達250萬噸。專家測算,保守估計,僅“車輛通行附加費”一年收取可上10億元。

  “附加費”比水費漲價快

  業內人士表示,“附加費”現象源於計劃經濟時代,主要由政府進行資源定價,造成某些重要資源長期價格偏低。為了支援企業運營,政府額外收取“附加費”,形成專項基金,然後補充公共設施的計劃性、臨時性投入。隨著定價向市場化轉型,清理陳舊不合理的附加基金,通過“費改稅”規範合理的收費,應是新一輪資源價格及稅費改革的題中之意。

  實際上,“附加費”種類偏多,增速較快,擠壓了價格市場化改革的空間,令資源的價格不能真實準確地反映市場供需。清華大學水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濤介紹,從我國36個核心城市的調查來看,10年來,供水價格年均增長5%左右,但“附加費”中的污水處理費卻年均增幅達15%左右,超過了水價本身的增速。

  專家説,水所增加的成本靠“附加費”的方式“暗地裏”收取,不僅令公眾質疑,也不利於推動企業靠自身效能提高節約成本、提高生産力。

  汪亮等專家普遍認為,種種“附加費”問題需要理順、規範,即使對一些合理並常態化的基金,也應加快“費改稅”,減少隨意性和尋租空間。

  今年9月,財政部已發佈通知明確,已完成上繳任務的北京、天津、江蘇、山東、河南將取消收取南水北調工程基金。今年全國兩會期間,財政部長樓繼偉明確,要研究推進除煤炭外的其他資源品目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同時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

  海南現代管理研究院院長王毅武表示,希望電力收取部門增強透明度,向社會公示附加收費的依據及去向。“‘附加費’是不通過市場化定價機制形成的行政收費,不可能是永久性的,需要有一定的期限或上限。” (據新華社)

  “過時”仍收費

  ——名為臨時性工程投入,但“過時”仍收取。比如,1992年起徵收的三峽水利建設基金在2009年停止徵收,但繼續新設國家重大水利建設基金,仍按每度電0.7分錢的標準收取。

  趁機違規加價

  ——違規加價。在國家電監會2009年至2012年發佈的供電監管報告中,幾乎每年都有供電企業借“附加費”自定收費標準,這些“附加費”都是在政策規定之外收取的。例如,內蒙古鄂爾多斯電業局連續兩年向用戶收取“線路維護費”,未提供收費依據,屬超範圍經營。

  催生不公平均攤

  ——以“價中費”代替其他收費,催生不公平均攤。據了解,海南成品油價中的車輛通行“附加費”,是在油品銷售環節徵收。這個規定意味著,所有的消費者都需要交納這筆額外的“附加費”。對此,一些消費者表示,對油價統一加收“附加費”,意味著機動車不上高速也要交錢,有“雁不過也拔毛”之嫌。海南省交通規費徵稽局局長熊志洲表示,“這確實有些不公平,但因為不是在路上設卡收費,能保證交通更順暢。”

  “轉手”變收入

  ——“附加費”通過補貼或結算差價的方式,直接變為電網、供水企業的經營收入。比如,深圳、海南等地均規定,“附加費”中的污水處理費,優先支付排水、污水等設施運營,或通過服務採購向管網、污水處理運營企業補貼。

  事實上,很多“附加費”不是供水或者供電企業直接收取的,而是政府相關部門在收取“附加費”後,作為補貼返回給企業。通過這種計劃性的機制,來調節供電、供水企業的盈虧,客觀造成人為干預因素很大。

  在重慶水務季報中,今年前三季度就獲得政府補助1034萬元。此外,按有關會計處理規定,電網企業取得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補助——明文規定的“附加費”的一種,可直接計入企業的“銀行存款”和“主營業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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