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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油價附加費調查:頻現過時收取和違規加價

  • 發佈時間:2014-11-14 01:00:18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少雷

  家庭主婦張女士最近不經意地發現,在電力公司提供的電費單上,除了基本電價,還有一項“代徵附加”費用:今年1至10月,她三口之家的電費每月200余元,10個月繳納的“附加費”約125元。

  “附加費”究竟是什麼?收取名目從何而來?記者撥打國家電網“95598”熱線了解到,銷售電價裏的“附加費”現象在各地普遍存在,其中一些已收取多年。

  “目前,電價裏附加的主要是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資金,全國性的就有5項。”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介紹,其中有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此外,還有各種部分地方性基金。

  “各地電價裏的‘附加費’標準差別很大,相差可以近一倍。少的2分多,多的5分多。”林伯強説。

  據多位專家估算,如果按4分錢一度的平均水準計算,2013年,我國全社會用電量累計53223億度,電價裏一年“加收”的費用達2100余億元。“僅按6793億度的居民生活用電量計算,這筆收費也達270多億元。”上海市流通經濟研究所所長汪亮説。

  在水、電、成品油價格中,“附加費”普遍存在。在江南水務重慶水務等上市公司近年的公告中,其所在地水價包含南水北調基金、污水處理費等常規附加,公用事業“附加費”在每立方米0.05元至0.1元不等,一些地方還有垃圾費和省級專項費。

  而從2008年末起,海南省在汽油銷售環節中價外徵收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2011年後,這一“附加費”已漲至每升1.05元。儘管收取標準看似不高,但“聚沙成塔”的最終結果卻很可觀:比如,按海南省加油站行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到2015年,該省成品油銷售量將達250萬噸。專家測算,保守估計,僅“車輛通行附加費”一年收取可上10億元。

  記者調查發現,“附加費”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名為臨時性工程投入,但“過時”仍收取。比如,1992年起徵收的三峽水利建設基金在2009年停止徵收,但繼續新設國家重大水利建設基金,仍按每度電0.7分錢的標準收取。

  ——以“價中費”代替其他收費,催生不公平均攤。據了解,海南成品油價中的車輛通行“附加費”,是在油品銷售環節徵收。這個規定意味著,所有的消費者都需要交納這筆額外的“附加費”。對此,一些消費者表示,對油價統一加收“附加費”,意味著機動車不上高速也要交錢,有“雁不過也拔毛”之嫌。

  ——“附加費”通過補貼或結算差價的方式,直接變為電網、供水企業的經營收入。比如,深圳、海南等地均規定,“附加費”中的污水處理費,優先支付排水、污水等設施運營,或通過服務採購向管網、污水處理運營企業補貼。事實上,很多“附加費”不是供水或者供電企業直接收取的,而是政府相關部門在收取“附加費”後,作為補貼返回給企業。通過這種計劃性的機制,來調節供電、供水企業的盈虧,客觀造成人為干預因素很大。

  ——違規加價。在國家電監會2009年至2012年發佈的供電監管報告中,幾乎每年都有供電企業借“附加費”自定收費標準,這些“附加費”都是在政策規定之外收取的。例如,內蒙古鄂爾多斯電業局連續兩年向用戶收取“線路維護費”,未提供收費依據,屬超範圍經營。

  業內人士表示,“附加費”現象源於計劃經濟時代,主要由政府進行資源定價,造成某些重要資源長期價格偏低。為了支援企業運營,政府額外收取“附加費”,形成專項基金,然後補充公共設施的計劃性、臨時性投入。隨著定價向市場化轉型,清理陳舊不合理的附加基金,通過“費改稅”規範合理的收費,應是新一輪資源價格及稅費改革的題中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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