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資源稅改革怎樣不加重企業負擔
- 發佈時間:2014-10-20 08:30:24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任編輯:陳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根據該通知,我國煤炭資源稅從12月1日起,將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煤炭資源稅率幅度為2%~10%,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擬定。
同時調整的還有原油、天然氣等資源稅政策。原油、天然氣礦産資源補償費費率12月1日起降為零,相應將資源稅適用稅率由5%提高至6%。
煤炭資源稅改革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排頭兵”。今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的工作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要求2016年基本完成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重點工作和任務。財政部部長樓繼偉解讀此次改革重點鎖定六大稅種,其中就包括資源稅。
今年9月29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推進清費立稅、減輕企業負擔,這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和既定任務。
事實上,早在2011年,石油和天然氣等資源的稅收改革已經開始,由原來的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煤炭在我國一次性能源消費中的佔比超過70%,由於煤炭定價對於産業和整個實體經濟的影響更為明顯,不同於石油價格與國際接軌和天然氣統一定價,因此煤炭資源稅改革在各方利益的博弈中遲遲未能展開。
煤炭資源稅的改革亮點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一般向開採自然資源的單位或個人徵收。如我國憲法規定的城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根據國家的需要,對使用某種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徵稅。
北大法學院教授、國家稅務總局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劉劍文認為,此次資源稅改革的目的是為了使資源稅徵收更合理,更好地調節企業結構、産業結構以及國家經濟結構,使企業的稅負更加透明。
提到此次改革的亮點,劉劍文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一是將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二是將“立稅”與“清費”結合在一起。
與現行的從量計徵相比,從價計徵從資源品價格變動出發,可以反映資源的內部稀缺性以及生産過程中的外部因素,體現稅收與資源的直接關係。“資源稅的改革正當時,實現了資源與價格的掛鉤,有利於調節煤炭的過度浪費,也可以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劉劍文説。
“過去,煤炭企業除了繳納資源稅以外,還要上交很多收費和基金,這其中很多是不透明的。這次改革把隱性收費改成顯性收費,能真實反映煤炭企業資源稅負的情況。”劉劍文表示,取消基金實際上是在給企業減負,過去地方政府很多附帶的收費讓企業有苦難言,“清費”之後,企業的管理成本會降低,感受也不一樣。
李克強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表示,各地在推進資源稅改革過程中必須把握一個關鍵點:改革絕不能讓企業增負,而要為稅費比例逐步合理奠定基礎。“清費”的重要目的是確保資源稅改革“不增加企業負擔”。
以山西為例,煤炭礦産資源補償費1%,煤炭徵收價格調節基金1.5%,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23元/噸起、環境治理保證金10元/噸、轉産發展基金5元/噸等,若能將這些費用和基金清理,將合計減免費用50元/噸左右。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志勇認為,這次改革的亮點之一是強調“稅負不增加,負擔重的企業還要適當降低負擔”;另外,這次改革提高了地方的建議權,在2%~10%的範圍內,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擬定。“最終的改革效果如何還要看稅率是怎麼確定的。這一過程要根據地方政府和企業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這才是最重要的。”楊志勇説。
煤炭資源稅“牽一髮而動全身”
我國資源稅開徵于1984年,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等先行開徵。從1994年1月1日起,資源稅開始實行從量定額徵收。自此,資源稅開始了走走停停的十餘年改革,直到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再次將資源稅推向前臺,並且首次以最高層級的文件形式將其寫入改革計劃。其中強調,要加快資源稅改革;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佔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同時,推進水、石油、天然氣、電力、交通、電信等領域價格改革,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
目前,中國煤炭行業仍處在價格不振、利潤下滑的低谷。據煤炭工業協會數據,截至2014年8月底,全社會煤炭庫存已持續33個月在3億噸以上,煤炭價格則較2008年7月的歷史高點下降了35%以上。
近期的煤炭價格下行,被認為為資源稅改革提供了契機。“最近3年,煤炭的價格急劇下降,在這個時機下,調整資源稅改革是非常有利的。能很好地發揮稅收對資源的調節作用,能促進節能減排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劉劍文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在楊志勇看來,在煤炭企業收入下降的情況下推出資源稅改革,更要避免加重企業負擔,“這些年,資源稅的趨勢是提高稅負,現在改革,是因為煤炭資源稅‘拖了後腿’,石油和天然氣的資源稅改革早在2011年就開始了”。
根據媒體報道,按照現行的從量計徵,焦煤每噸徵收的範圍大致是8~20元,其他煤炭每噸大致是0.3~5元。目前全國煤炭平均每噸3元左右,一旦改為從價計徵,即便是採用2%的稅率下限,按照200元/噸的價格,每噸也要徵收4元左右,部分企業的稅負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劉劍文表示,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 “穩定稅負”的要求,有些企業的負擔可能會略有增加,但不會太多,有些企業可能會有所減少。最終的變化肯定會落實到個人,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但是過程都是公開透明的。
除了對企業和個人的影響,煤炭資源稅改革也與煤炭進出口密不可分。我國煤炭有很大一部分依賴進口,若進口比國內的價格低,就會影響國內煤企。“這次改革是聯動的,提高進口煤炭的稅率有利於國內煤炭企業的發展。就像汽車一樣,進口汽車的價格太低,就會對國産汽車造成衝擊和影響。如果把進口汽車的關稅提高,國內的汽車銷售就會更好一些。”劉劍文説道。
目前,國內焦炭出口形勢也在加快恢復當中。海關總署的統計顯示,9月我國出口焦炭69萬噸,較上月增加3萬噸;1~9月我國累計出口焦炭578萬噸,同比增長112.5%。
冬天將至,煤價會不會因改革而上升呢?“對煤炭的價格會有影響,可能(價格)會有適當的提高,當然也會考慮整個社會和市場的承受力。”劉劍文預測。
有哪些難題尚待破解
楊志勇説,這次改革的難點在於提高稅負,企業可能會“受不了”。如何保證煤炭企業不會因為徵稅方式的改變、稅率的調節增加負擔。這就不得不依靠清費。“之前資源稅稅負低,但基金要比資源稅收得多,企業的負擔重。”
繁雜且沉重的收費和基金一直是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難點。統計顯示,目前全國18個稅種裏,涉及煤炭企業繳納的稅種有16項。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的估算顯示,煤炭企業各種稅費的負擔佔銷售收入的21.03%,各種行政性收費的負擔佔到14.01%,合計35.04%。
據媒體報道,2013年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煤炭經濟研究院發佈的報告統計,目前中國涉煤的稅費不少於109項,其中政府的收費已佔到了煤炭企業凈利潤的43%。
“‘費’涉及地方政府的利益問題,肯定是改革的難點。此外,資源稅是共用稅,中央和地方分配的比例問題也是利益博弈之處。資源稅表面看起來是稅種的改革,但它是資源配置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它的變化會引起連鎖反應。因為煤炭是工業中很重要的原料成本,所以它的調整會引起一系列的問題。最終也會轉嫁到老百姓身上。”劉劍文總結了改革的難點。
除了當前面臨的困難以外,資源稅的改革也並未完全到位,劉劍文強調,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資源稅徵收的範圍應該有所調整。《決定》要求,“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佔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森林、草原、水資源這些都要納入資源稅的徵收範圍。這是未來需要做的工作”。
除以行政主導的層面以外,還需要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要將資源稅的改革上升到法律層面,進行系統的立法,要充分考慮對經濟、社會、企業的影響,做到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劉劍文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