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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稅率2%-10%

  • 發佈時間:2014-10-13 08:23:38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將於12月1日啟幕的煤炭資源稅終於迎來改革詳情,油氣等資源稅亦將同步調整。

  9月29日召開的國務院第64次常務會議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

  記者從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了解到,此次煤炭資源稅費改革主要包括清理涉煤收費基金、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調整原油、天然氣等資源稅政策三部分內容。

  調整煤炭企業資源稅,必須以清理收費為前提。方案將煤炭礦産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針對煤炭徵收價格調節基金,取消山西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原生礦産品生態補償費、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等,取締省以下地方政府違規設立的涉煤收費基金。

  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後,稅率如何確定?方案明確,結合資源稅費規模、企業承受能力、煤炭資源賦存條件等因素,將稅率幅度確定為2%-10%,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內擬定適用稅率,現行稅費負擔較高地區要適當降低負擔水準。稅率公佈前要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審批。

  此外,衰竭期煤礦開採的煤炭可享資源稅減徵30%優惠,對充填開採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徵50%。

  兩部門還調整了煤炭資源稅徵管方式。目前,越來越多煤炭開採企業直接銷售以原煤加工成的洗選煤,全國原煤的洗選率已達60%左右。隨著國家節能環保力度的加大,這一比例還將繼續上升。為便利徵納雙方,改革後,用於洗選的自採原煤,由按原煤徵稅調整為按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徵稅。對納稅人開採銷售原煤的,以原煤銷售額為計稅依據;對納稅人以自採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按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計稅依據計徵資源稅。

  兩部門表示,在洗選煤銷售環節徵稅,相對於在原煤移送使用環節徵稅,對納稅人更有利,也更合理。而將洗選煤銷售額給予一定比例折扣作為計稅依據,可避免對煤炭洗選環節的成本和利潤徵稅,保持原煤和洗選煤的稅負平衡。折扣率由省級財稅部門確定或由其授權地市級財稅部門確定。

  兩部門還發佈《關於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明確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氣礦産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相應將資源稅適用稅率由5%提高至6%。同時,對油田範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對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徵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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