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業需“清費”與“正稅”並舉
- 發佈時間:2014-10-10 07:0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馬巾坷
資源稅改已拉開帷幕,不過,煤炭行業涉煤費用是否已清理完畢還是焦點問題。
據《中國煤炭報》報道,涉煤稅費“比梁山好漢還多”。煤炭産業稅費為何如此之多?正稅清費對當前的煤炭産業有何意義?解決涉煤稅費問題為何如此困難?針對這些問題,記者專訪了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煤炭經濟研究院院長岳福斌。
岳福斌表示,他們關注煤炭稅費問題比較早,在2011年煤炭産業下滑之勢初現時,就再次啟動了該問題研究,並形成報告上報。報告指出,我國涉煤稅費不少於109項,除21個稅種外,還包括不少於88項規費。“2011年底,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進行稅費制度改革,給煤炭企業減輕負擔,但是執行力度不夠。”
今年以來,主要産煤省開始有所行動,雖然進展不太理想,但可喜的變化已經出現,“目前一些長期沒有得到解決的問題正在逐步解決。”岳福斌表示。
煤炭稅收比一般工業高6個百分點
NBD:您認為導致煤炭産業稅費過重的原因有哪些?
岳福斌:煤炭産業稅費重,究其原因有對煤炭産業的認識問題;有體制方面的問題:現在煤炭産業發展過程中,市場並沒有起決定作用,是看不見的這只手被看得見的那只腳給踩住了,行政權力大於市場機制的作用;還有法制不健全的問題,有些涉煤費用甚至不用上級批,一個鄉就可以出臺文件去收取。
NBD:與其他産業相比,煤炭産業稅負高多少?
岳福斌:煤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但也有人把煤炭産業看成一般工業,甚至“暴利産業”。煤炭産業的稅收,比一般的工業稅收還要高出6個百分點。幾乎産煤地各級政府都端著盤子到煤企割“唐僧肉”,用於解決開支問題。現階段反腐敗暴露出來的問題已經表明,向煤炭伸手的不僅是各級政府,還有涉煤的各級官員在尋租。
NBD:煤炭産業涉煤稅費的清理整頓對於産業發展有何意義?解決的難度在哪兒?
岳福斌:自2011年四季度煤炭經濟拐點出現後,煤炭産業開始進入“隆冬季”,目前煤炭産業的虧損面已經達到80%,表面上看危及的是這個産業,實際上動搖的是國民經濟基礎。煤炭産業問題已經到了不得不解決的時候。所以,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要積極開展正稅清費,這是確保國家能源安全的一項重要措施。
目前,煤炭産業流轉稅、所得稅和其他産業沒有太大的區別,但煤炭資源稅的改革已經過近十年時間,始終沒有進展。政府非常重視煤炭資源稅的問題,但要解決仍有難度,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費”的問題。正稅必須先清費,不能光做加法不做減法,應加減並行。資源稅肯定是要增加的,但必須先清費。
目前涉煤收費大多不合理
NBD:涉煤稅費合理與不合理的界定標準是什麼?您認為煤炭産業比較合理的稅費狀態是怎樣的?
岳福斌:合理不合理要從性質上來把握,就是收費和納稅的依據是什麼,有沒有理論、法律和政策的依據。現在煤炭産業有很多機關部門只收費,基本上不提供或很少有服務,國務院關於取消煤炭亂收費的態度已經很明確。
合理的稅費標準是納稅有法律依據和收費有政策依據。在煤炭幾乎全産業虧損的情況下,為保護這個産業,有時稅費徵收可以減免,也可以先不徵收,甚至補貼,動用之前收的專項基金,比如,之前煤價高的時候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在價格低的時候就該補償一下。
NBD:有哪些涉煤收費是明顯不合理的,可否舉例説明?
岳福斌:目前涉煤收費大多數不合理。較突出的不合理收費是鐵路建設基金,作為“解決‘八五’期間國家計劃內的重大鐵路建設工程的資金問題”臨時性措施,其歷史任務早已完成,理應取消卻被屢屢展期,目前又將作為鐵路發展基金的資金構成部分繼續保留。
其他不合理收費,有些應該由財政承擔,但財政不出讓煤企出;有些産煤大省地方政府收的出境費也不合理;還有權力尋租型的收費,比如點裝費,鐵路給企業運煤,交運費就行了,點裝費是鐵路部門靠壟斷地位收的,完全不合理。
NBD:煤炭産業稅費改革主要的阻力在哪?
岳福斌:主要是既得利益者在阻礙煤炭産業正稅清費這一重大戰略舉措的實施,既得利益者産生自地方保護者,還有腐敗尋租。另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地方財政的實際困難。煤炭主産地不合理的煤炭費用取消後,當地財政就很困難,所以推進稅費制度改革要有相應的配套措施。
煤炭清費與正稅不能單邊推進
NBD:您怎麼看待目前産煤大省政府部門涉煤稅費減免行動?
岳福斌:目前涉煤費用減免力度還不夠,如果説之前是光打雷不下雨,現在則是打大雷下小雨。煤炭稅費問題早已到了應該解決、必須解決、亟待解決的時候,亡羊補牢為時未晚,但再也不能等了。
NBD:對於未來煤炭産業正稅清費,您有何建議?
岳福斌:解決我國煤炭稅費問題,要“正稅”與“清費”並舉,這是科學推進的辯證法。“清費”是“正稅”的前提和條件,只有把“清費”的基礎工作做好,才能保證“正稅”工作順利開展,二者不能單邊推進。
解決好煤炭稅費問題,要組織力量深入調查研究。要正確定位相關稅種性質功能,明確各種收費屬性和依據,按明確的解決煤炭稅費問題的原則目標,穩中求進。
“清費”方面,首先,要全面清除省級以下地方政府越權擅自設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徵收的基金和收費項目;省級政府對煤炭徵收的基金和收費項目,凡與國務院批准的山西試點要求不符的也全部清除;凡在2011年11月30日國家發改委下發 《關於加強發電用煤價格調整的通知》後設立的基金或收費項目,無論與山西試點要求相符與否,一併清除。其次,要對中央和省級政府依照法律程式設立的基金和收費項目全面清查,分類解決。
關於“正稅”,要改革資源稅,資源稅的正稅工作,要強化其功能,並在此基礎上改革資源稅計徵方式,由現行的從量計徵改為從量計徵與從價計徵相結合的複式計徵,並按照煤炭資源條件和開採回收率,實行級差稅率;要設立環境稅,應在徵收環境保護費經驗的基礎上,儘快確立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和徵收方案,並適時推出環境保護稅;要完善增值稅,擴大煤炭企業進項稅抵扣範圍,將煤炭企業購置固定資産、煤礦生産的特殊用料特別是爭議較大的巷道等,納入進項稅抵扣範圍;要規範所得稅,合理確定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