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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加強鋼鐵業規範管理 促産能過剩矛盾化解

  • 發佈時間:2014-11-25 17:37:41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馬巾坷

  據工信部發佈資訊,第三批符合《鋼鐵行業規範條件》(下稱“規範條件”)的鋼鐵企業名單已正式對外公告。

  至此,工業和資訊化部歷時三年分三批公告了305家規範企業名單,使多年來“潛伏”鋼鐵産能露出水面,最大限度地消除了鋼鐵行業管理盲區,促進了鋼鐵行業規範經營和産能過剩矛盾化解。這一工作是落實國務院轉變政府職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具體舉措,在社會上産生了積極反響,受到地方和行業的普遍關注和認同。

  2012年9月3日,工業和資訊化部修訂並公告了《鋼鐵行業規範條件(2012年修訂)》,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2013年10月6日,《國務院關於化解産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發佈,明確化解産能嚴重過剩矛盾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推進産業結構調整的工作重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都在積極落實化解産能過剩工作,其中,加強行業規範和準入管理是工業主管部門的一項主要任務。

  一、規範管理的政策定位與化解産能嚴重過剩矛盾高度統一

  《國務院關於化解産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明確指出:當前,我國出現産能嚴重過剩主要受發展階段、發展理念和體制機制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在體制機制方面,資源要素市場化改革滯後,政策、規劃、標準、環保等引導和約束不強,投資體制和管理方式不完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不到位,導致生産要素價格扭曲,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不健全,市場機製作用未能有效發揮,落後産能退出渠道不暢,産能過剩矛盾不斷加劇。按照“堅持尊重市場規律與改善宏觀調控相結合、堅持完善政策措施與深化改革創新相結合”等基本原則,通過5年努力,實現“産能規模基本合理、發展品質明顯改善、長效機制初步建立”的主要目標。

  多年來,國家對鋼鐵行業的調控思路主要是通過事前審批方式控制産能,由於審批核準制度滯後於市場需求,致使政策調控産能的成效不佳。據統計,從2005年《鋼鐵産業發展政策》發佈以來國家審批的鋼鐵項目不足1億噸,但全國鋼鐵産能卻增加了7億噸以上,行業內大規模項目建設愈演愈烈,國家在控制産能方面基本失控,相當一部分鋼鐵企業游離在行業管理之外,即使一些大型國有鋼鐵企業,也存在大量未經審批自行建設的鋼鐵項目,鋼鐵行業宏觀管理走入了“死衚同”。

  另一方面,市場競爭環境不完善催生了行業亂象,不同地區、不同企業在品質、環保、能源、財稅、安全、社會責任等方面執行的標準不盡一致。有的企業雖鉅額虧損,但為維護企業的社會功能,仍然繼續生産;有的企業仍然熱衷於擴規模、鋪攤子;有的企業在節能環保等要素成本上投入極低,靠犧牲環境換取短期利益等等。這些問題的長期存在加劇了鋼鐵行業産能嚴重過剩矛盾。

  “制定規範條件、開展行業規範管理工作”的思路源於對鋼鐵工業産能調控過程中過分倚重項目審批、缺失行業管理的反思。工業和資訊化部領導曾多次指出,研究鋼鐵工業結構調整問題,不能忽視超過總量一半以上未經審批或核準的大量存量産能,而是應該實事求是地面對實際,客觀務實分析並加以引導。

  基於以上認識,工業和資訊化部自2009年9月著手研究制定規範條件,基本思路是從加強行業管理的角度出發,對國內現有鋼鐵企業,不問出身,不追歷史,只要符合技術、品質、環保、裝備等條件,就應納入行業規範管理範疇並予以認可,以此作為規範現有鋼鐵企業生産經營秩序、促進淘汰落後、推動兼併重組、引導信貸、規範進口鐵礦石流向等工作的政策參考。對於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工業和資訊化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支援發展,推動跨地區、跨所有制及區域內兼併重組,實施企業技術改造,優化産業結構和區域佈局,實現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對於不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壓縮其生存空間,迫其退出市場,促進化解過剩産能。可以看出,規範管理的政策定位從一開始就與化解産能嚴重過剩矛盾的工作目標相統一。

  二、規範條件突出品質、環保、節能和安全生産

  2010年6月4日發佈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大節能減排力度加快鋼鐵工業結構調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0〕34號),明確要求工業和資訊化部抓緊牽頭制定《鋼鐵行業生産經營規範條件》,及時公佈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名單,為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促進鋼鐵企業兼併重組、淘汰落後和扶持優勢企業發展等工作提供重要依據。2010年6月21日,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發佈了《鋼鐵行業生産經營規範條件》(工原〔2010〕第105號)。2012年9月3日,為適應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大方向和增加可操作性,經商有關部門,工業和資訊化部又公告了修訂後的《鋼鐵行業規範條件(2012年修訂)》(2012年第35號),自2012年10月1日起實施。

  規範條件從産品品質、環境保護、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工藝與裝備、生産規模、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等6個方面提出了規範要求。這6個方面與現有鋼鐵企業的生産經營息息相關,既是影響我國鋼鐵行業結構調整、綜合實力提升的主要因素,也是影響社會協調發展的關鍵環節。

  在産品品質方面:要求鋼鐵企業應具備完備的品質管理體系,産品品質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兩年內未發生過重大産品品質事故;對適用於生産許可制度管理的産品,明確需按照《工業品生産許可證管理條例》進行管理。

  在環境保護方面:要求鋼鐵企業須具備健全的環境保護管理體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設施。排污須持有排污許可證,達標排放。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

  在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方面:要求鋼鐵企業須具備健全的能源管理體系,配備必要的能源(水)計量器具。有條件的企業應建立能源管理中心。主要生産工序能源消耗應符合《粗鋼生産主要工序單位産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6)和《焦炭單位産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42)等標準。資源綜合利用方面,選取噸鋼新水消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等綜合性的主要指標。

  在工藝與裝備方面:主要從冶煉環節著手,對焦爐、燒結機、球團豎爐、高爐、轉爐、電爐的容積或公稱容量進行了規定,主要依據是《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産能工作的通知》要求,對落後的工藝裝備須明確徹底淘汰。同時要求鋼鐵企業主體工序須配備節能減排設備。

  在生産規模方面:按照規範條件確定的冶煉設備水準,比較科學地確定企業規模水準。同時為促進兼併重組,提高産業集中度,合併後的企業可視為一個企業核定規模。按照以上考慮,明確按2010年企業實際粗鋼産量核定生産規模,以防止企業為達到規範條件再擴大産能,繼續追求規模擴張,加劇鋼鐵産能無序增長。

  在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方面:主要依據是《安全生産法》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産和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標準,以及企業必須承擔的依法納稅、給予職工應得報酬和福利等社會責任。

  規範條件發佈後,得到了行業的廣泛認可。地方政府和鋼鐵企業、行業協會一致認為規範條件是一種求真務實的行業管理工作,是對現有鋼鐵企業開展行業管理的新舉措,金融系統也以此作為信貸管理的主要參考。規範管理促進企業採用先進工藝技術與裝備,增強環保意識,加強技術改造和節能環保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有利於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上設立的鋼鐵生産企業,只要符合規範條件均可納入國家規範管理的範疇,對創建各種所有制鋼鐵企業平等使用生産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事實證明,鋼鐵規範工作的開展將社會的關注點從是否“違規”向如何追求提高品質、環保達標、節能減排、安全生産方向轉變。近日,國務院發佈了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這是改革投融資體制,持續推進簡政放權的重要體現,再次向社會昭示了黨中央國務院摒棄事前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改革方向。

  三、修訂版規範條件在環保方面提高了污染物排放門檻,並進行嚴格審核

  《鋼鐵行業規範條件》(2012版)對申報企業須達到的環保標準做了三點明確規定,分別從達標排放、持證排污、總量控制、減排任務、環保設施和環境管理等多個方面設置了詳盡的條件。這些條件與國家、地方有關鋼鐵的環保標準相銜接,符合國家對已有鋼鐵企業環保管理的相關要求。從文件內容看,《鋼鐵行業規範條件》(2012版)對環保的要求並沒有降低,實質上更加嚴格,比如規定:“鋼鐵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須符合《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2)、《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3)……”等五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上述標準無論在覆蓋面、數量、詳細程度,還是具體數值要求,都遠遠高於之前執行的《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標準》。以煉鐵工序為例,按照《鋼鐵行業規範條件》(2012版)的要求,須考核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三項標準,而之前只考核煙粉塵濃度這一項,且新標準對顆粒物排放要求從原來的100mg/m3大幅提高到50mg/m3。此外,《鋼鐵行業規範條件》(2012版)對噸鋼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標的要求也由之前的1.8千克下降到1.63千克,同時增加了“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等貼近企業實際生産運營的條件。不僅如此,在評審申請報告、現場核查和遴選名單的實際過程中,環保條件也始終作為首要考核因素實行一票否決,凡在評審、核查中或經舉報發現達不到環保條件的企業,一律不能入圍。

  四、規範管理工作對化解産能過剩矛盾、企業規範經營、聯合重組、行業管理方面的積極作用已初步顯現

  自規範條件發佈實施以來,工業和資訊化部已完成三批鋼鐵企業的公告工作。目前,規範管理的成效已初步顯現。

  一是促進了鋼鐵産能過剩矛盾化解。鋼鐵産能過剩矛盾是多年來由於各種複雜原因形成的,無論是否開展規範管理工作都是客觀存在的,二者並無因果關係。反之,規範管理工作對在建産能有著嚴格要求,對存有在建産能的企業不予通過。同時,規範管理工作促使多年“潛伏”的鋼鐵産能浮出水面,摸清了鋼鐵行業家底,最大限度地消除了鋼鐵行業管理盲區,從而使化解鋼鐵産能過剩矛盾以及將來有針對性地制定行業管理政策奠定了基礎條件。

  二是直接促進了鋼鐵行業規範經營。通過明確的條件和嚴格的審核,企業清晰地了解行業規範管理的要求,對自身存在的差距,儘快彌補解決。一批隱藏多年的小燒結、小豎爐、小高爐、小轉爐、小電爐、中頻爐、橫列式軋機等落後的工藝裝備被拆除淘汰;擬開工或在建的未經審核的新增産能項目停止建設;料場防風抑塵、燒結煙氣脫硫、煤氣回收、TRT發電等環保節能設施得以快速開工;鋼鐵企業在廠容廠貌的保持、節能環保設施的配置、安全事故的控制、社會責任的承擔等方面較以前都有大幅改觀。

  三是促進了鋼鐵行業的聯合重組。規範條件對普鋼企業設定了2010年100萬噸的規模要求,堵死了企業通過項目建設新增産能達到規模條件的途徑,但鼓勵企業通過聯合重組達到規模要求。在此條件的要求下,山東、雲南、貴州等地一批企業組建區域性的鋼鐵集團,登出二級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和營業執照,實現實質性的聯合重組。

  四是促進了相關部門的鋼鐵行業管理工作。規範條件發佈實施,是鋼鐵行業加強事後監管、弱化事前審批管理思路的具體體現,工業和資訊化部在相關部門的支援和配合下,先行一步,客觀上,也對項目核準制改革産生了促進作用。

  五、規範管理工作“永遠在路上”

  鋼鐵行業規範管理是一種事中事後監管手段,不是審批行為,進入規範名單不代表企業永遠規範,不能成為企業的護身符,要有進有出。規範條件明確了要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公告企業存在不能保持規範條件等情況的將被撤銷資格。地方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企業執行規範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資訊化部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規範情況進行監督。工業和資訊化部正在著手研究制訂《鋼鐵行業規範管理辦法》、《鋼鐵行業規範實施導則》等配套文件,同時,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還將對規範條件不斷修訂完善。通過上述工作,建立鋼鐵行業規範管理長效機制,規範管理的效果也將日益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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