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草案11月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為適應保障能源安全和綠色低碳轉型的需要,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能源標準體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綠色低碳轉型,促進能源新技術、新産業、新業態發展。”
能源法草案二審稿於今年9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二審稿規定,國家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提高電網對清潔能源的接納、配置和調控能力。對此,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清潔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核能,核能發電較穩定,與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有所不同,建議將“清潔能源”修改為“可再生能源”。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三審稿對該條作了相應修改。
草案三審稿還對能源供應企業的保供義務作了更細緻的規定,增加能源供應企業“不得違法收取費用”的規定。同時,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為加強跨省的能源應急工作,建議明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等對該項工作的指導協調職責。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應急工作的指導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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