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2、3號)顯示,經查,洲際油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洲際油氣”,600759.SH)存在資訊披露不及時的問題。
2019年5月15日,洲際油氣披露臨時公告,共披露8起訴訟事項,其中,洲際油氣于2018年6月28日、9月15日、12月3日收到3起訴訟的應訴通知書,訴訟金額合計7.47億元,佔洲際油氣2017年經審計凈資産的14.61%,洲際油氣應當不晚于2018年12月5日前就相關涉訴事項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對外披露。
洲際油氣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1.1.1條、第11.1.2條及《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當事人王文韜作為洲際油氣董事長,對洲際油氣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海南證監局決定對洲際油氣及王文韜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資本市場誠信資訊數據庫。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洲際油氣成立於1984年8月20日,註冊資本22.64億元,于1996年10月8日在上交所掛牌,當事人王文韜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截至2019年9月30日,廣西正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6.65億股,持股比例29.38%。當事人王文韜自2018年6月6日至今任2屆董事長,任期至2022年7月22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1.1.1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涉案金額超過1000萬元,並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絕對值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未達到前款標準或者沒有具體涉案金額的訴訟、仲裁事項,董事會基於案件特殊性認為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或者本所認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訴訟,公司也應當及時披露。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1.1.2條規定:上市公司連續12個月內發生的訴訟和仲裁事項涉案金額累計達到第11.1.1條所述標準的,適用該條規定。
已經按照第11.1.1條規定履行披露義務的,不再納入累計計算範圍。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産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産程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産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産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産、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産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資訊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洲際油氣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2號
洲際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資訊披露不及時的問題:
2019年5月15日,你公司披露臨時公告,共披露8起訴訟事項,其中,你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9月15日、12月3日收到3起訴訟的應訴通知書,訴訟金額合計7.47億元,佔你公司2017年經審計凈資産的14.61%,你公司應當不晚于2018年12月5日前就相關涉訴事項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對外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1.1.1條、第11.1.2條及《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資本市場誠信資訊數據庫。你公司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內部控制,進一步做好資訊披露工作,杜絕上述問題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海南證監局
2020年1月21日
關於對王文韜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3號
王文韜:
經查,我局發現洲際油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洲際油氣)存在資訊披露不及時的問題:
2019年5月15日,洲際油氣披露臨時公告,共披露8起訴訟事項,其中,洲際油氣于2018年6月28日、9月15日、12月3日收到3起訴訟的應訴通知書,訴訟金額合計7.47億元,佔公司2017年經審計凈資産的14.61%,洲際油氣應當不晚于2018年12月5日前就相關涉訴事項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對外披露。
洲際油氣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1.1.1條、第11.1.2條及《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你作為洲際油氣董事長,對洲際油氣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資本市場誠信資訊數據庫。現提醒你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支援配合洲際油氣加強內部控制,進一步做好資訊披露工作,杜絕類似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海南證監局
2020年1月21日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