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上峰水泥(000672)證券虛假陳述索賠案下發了一審判決書。根據一審判決,法院明確了公司虛假陳述事宜的揭露日,此案的可索賠區間得以明確。
因環保事件遭到處罰
上峰水泥遭投資者索賠一事,要追溯到兩年之前。2017年4月11日,諸暨市環保局會同諸暨市公安局對上峰水泥重要子公司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進行聯合檢查,發現上峰建材涉嫌污染環境犯罪,諸暨市環保局于2017年4月12日將該案移交諸暨市公安局,諸暨市公安局當日對上峰建材副總經理俞雲燦等四人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但上述資訊並未被及時披露。2018年5月30日,中國證監會甘肅監管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1號),認定上峰水泥存在隱瞞環保違規資訊的行為,違反了《中國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證監會做出處罰之後,投資者的索賠行動隨之展開。2018年8月下旬,律師就把案件起訴到了公司的註冊地址所在的蘭州中院。但在這之後,投資者接到了法院管轄異議裁定書,上峰水泥案件的管轄被裁定在杭州中院。2019年9月,杭州中院開庭審理此案。
媒體報道發佈日被定為揭露日
通常來説,上市公司虛假陳述事件的揭露日通常會有兩種常見的定義方法:立案調查日或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下達日。但杭州中院在審理此案時,卻使用了媒體報道發佈日作為揭露日。
杭州中院審理後認為,諸暨市公安局于2017年4月12日對俞雲燦等人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上峰水泥公司應于觸及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披露該事件,故2017年4月14日為上峰水泥虛假陳述的實施日。至於揭露日問題,《上海證券報》于2017年9月22日發表了題為《上峰水泥再融資衝關 環保信披“瑕疵”浮現》的報道,對上峰建材的案涉環保違法行為以及諸暨市環保局將其生産副總等五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而上峰水泥公司對此並未予以披露等事實進行了詳細報道,故將2017年9月22日確定為本案的揭露日。
按照法院一審判決,只有在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間買入且在2017年9月22日及之後賣出或持有上峰水泥股票的推定受損投資者具備索賠資格,此類投資者可索賠。
(責任編輯:胡朝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