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快遞已經逐漸深入到了生活當中,不論是網購商品送貨到府,還是寄送物品,快遞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但是,作為一個精密複雜的運輸系統,快遞寄送的物品需要經過許多步驟環節,容易出現紕漏,不論是物品丟失,還是物件損壞,都是快遞公司頭疼和接收者擔憂的問題。近日,圓通速遞有限公司(簡稱“圓通速遞”)就因顧客寄送的首飾在運輸過程中不翼而飛被告上法庭,法院最終判定圓通速遞賠償丟失首飾的大半價款。
2020年6月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了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滬0118民初22160號)即錢某與圓通速遞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判決書披露了案件的細節。
2018年11月16日,原告錢某將價值1711元的一條手串(放進首飾盒內)委託被告自上海運輸至雲南昆明。11月26日,收件人告知原告,簽收後拆開包裹發現,包裹內僅為首飾空盒,未見手串,併發來拆包裹的全程視頻證明空盒的事實。經原告與被告多次溝通,被告表示同意賠付300元。之後,原告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市民投訴熱線等多種途徑進行維權,被告始終不同意賠付貨物全部損失。被告作為承運人在運輸途中將貨物遺失,應當賠付原告全部損失,故訴諸法院。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付貨物損失人民幣1711元。
被告圓通速遞有限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請。原、被告之間存在運輸合同關係,係爭貨物已由收件人正常簽收。況且,原告未能證明係爭運輸貨物的品名及價值,在郵寄本票貨物時未聲明貨物價值,按照運單約定沒有保價物品最高賠償300元。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11日,原告向淘寶賣家“禦石坊和田玉”購買一條手串,價值1711元。2018年11月16日,原告委託被告將一票貨物從上海運輸至雲南昆明,並在運單上填寫寄件人、收件人資訊,收件人單位為“禦石坊和田玉”,運單正面載明藍色印刷字“本人已閱讀並充分理解接受《國內快遞服務協議》!本人確認所交寄的物品價值不超過人民幣3萬元。未保價快件丟失、毀損或短少,物品類賠償限額為300元/票、文件類賠償限額為100元/票;保價快件按保價金額賠償。貴重物品選擇保價”。運單上內件品名有筆畫痕跡,但無法識別。2018年11月26日,該票貨物包裹由菜鳥驛站代收。
法院認為,對於包裹到達收件人處的狀態。雖然快遞跟蹤資訊顯示由菜鳥驛站簽收,但原告提供的聊天記錄及拆包裹視頻顯示,收件人在拆開快遞包裹時內部為空首飾盒,足以證明貨物到達收件人處的實際狀態。對於係爭托運貨物的品名及價值。被告在攬件時負有驗收義務,被告確認經驗收不是違禁品,説明當時郵寄貨物並非為空盒子,結合原告購買記錄、與賣家的聊天記錄,以及係爭運單收件人資訊與賣家收件資訊一致等內容,法院確認原告主張將價值1711元的手串委託被告運輸的真實性。
根據庭審查明事實,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運輸合同關係合法有效,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依法受法律保護。由於被告未將原告托運的貨物及時安全送至目的地,被告理應向原告作出賠償。對於被告主張原告未保價應按賠償限額來認定貨物賠償金額的意見,法院認為貨物在被告運輸途中發生遺失,無法排除被告對此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且被告未能證明向原告就賠償限額內容履行過提示和説明的義務,故限額賠償內容對原告無效,被告理應按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但考慮到原告之前也曾委託被告進行運輸,其對保價概念應當知曉,但在本案中未採取保價運輸,也未告知被告托運貨物品名及價值,致使被告未能進一步採取更為謹慎、適當的運輸方式確保運輸安全,對此原告也有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否則有違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對於賠償數額,法院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貨物的價值等因素綜合考慮,酌情確定為1350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圓通速遞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錢某經濟損失135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圓通速遞有限公司負擔。
此前的2020年6月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滬02民終3742號)即圓通速遞有限公司與錢某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上訴人圓通速遞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錢某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8民初22160號民事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圓通速遞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錢某一審訴訟請求。
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二審中,雙方當事每人平均未提供新證據。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確認。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應對其主張負舉證責任。本案中,圓通速遞並無證據證明案涉快件收件人係離開其指定的取件點菜鳥驛站後才拆封及收件人實際收到的並非空盒,故在其認可寄件人寄送的非空盒的情況下,即便該快件送達後包裝完好也不能免除其作為承運人的相應責任,故其該上訴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採信。至於圓通速遞主張的保價問題,雖在雙方爭議的快遞面單上有相關記載,但圓通速遞現無證據證明其在攬件驗視時已充分告知寄件人相關內容,且寄件人並未就該條款約定簽字確認,故不能認定圓通速遞與寄件人已就保價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因此圓通速遞該主張亦不能成立。現一審法院已考慮到錢某在寄件時存在一定過錯認定其應承擔部分貨損並據此判令圓通速遞賠付1350元,當屬正確。綜上所述,圓通速遞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圓通速遞有限公司負擔。
天眼查資料顯示,圓通速遞有限公司是圓通速遞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圓通速遞”,600233.SH)全資子公司。圓通速遞此前名為大連大楊創世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係大楊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經大連市股份制改革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大股辦發[1992]5號文批准,由大楊服裝集團公司(後更名為大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將其部分資産折股,以定向募集方式設立。 1997年經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1997]90號文批准,大楊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將非服裝主營業務及非經營性資産分離出去,派生成立大連華普有限公司。保留服裝主營業務的原股份公司更名為大連大楊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7日,公司名稱由"大連大楊創世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圓通速遞股份有限公司"。
圓通官網顯示,圓通速遞有限公司創立於2000年5月,現已成為一家集新快遞物流、新科技、新零售等業務板塊以及航空貨運、國內國際協同發展的大型企業集團。2016年10月20日,圓通速遞率先在行業上市成功(600233.SH)。作為國內擁有航空公司的民營快遞企業,圓通航空投入運營的自有全貨機數量已達12架,基本搭建起覆蓋各大區域的航線網路,腹艙航線總數超千條,覆蓋國內城市120多個。
圓通國內快遞服務協議顯示,快件服務組織在服務過程中造成快件短少、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寄件人違規交寄或填單有誤,造成快件延誤、無法送達、無法退還,或因封裝不善造成快件延誤、毀損、滅失的,由寄件人承擔責任。快件服務組織有償代為封裝的,承擔因封裝不善造成的延誤、毀損、滅失的責任……為保證快件安全送達,寄件人辦理寄件時須如實申報快件內容和價值,並準確、清楚的填寫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繫電話等資料。
國內快遞服務協議中賠償標準如下:是否保價由寄件人自願選擇,貴重物品建議選擇保價,保價費最低為1元。未保價的快件,丟失、毀壞、損少,物品最高賠償不超過300元/票,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文件最高不超過100元/票,如核銷單、提單等重要文件按(3)條規定保價付費和賠償;
寄件人確認交寄的快件單票價值不超過三萬元人民幣。價值在1000元(含)以內,保價費為1元;價值1000元至2000元(含),保價費為2元;價值在2000元至1萬元(含),保價費為保價金額的3‰;價值在1萬元至3萬元(含),保價費為保價金額的3‰。如快件丟失、損毀、短少的,按實際損失價值賠償,但最高不超過快件的保價金額;
寄件人應選擇足額保價方式,防範保價快件在運輸過程中産生的風險:a.寄件人未足額投保,按貨物實際損失比例(聲明價值/實際價值*實際損失)賠償,最高不超過保價金額;b.寄件人超額投保,按貨物實際損失價值賠償。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