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黑龍江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監管措施〔2019〕034號)顯示,經查,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張鴻彥、黃羽在審計哈爾濱哈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投股份”,600864.SH)2018年財務報表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
一是對哈投股份存在的內部往來貨幣資金未予合併抵銷及未將實際控制的結構化主體江海證券青盈1號集合資産管理計劃納入合併範圍等事項的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四十六條規定。二是對部分應收款項未按照公司會計政策計提壞賬準備事項的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十七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第十四條規定。三是對部分回函不符的預付賬款函證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式,對部分賬齡3年以上的預付賬款未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對部分同時挂賬的預付賬款與應付賬款未執行審計調整,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二十一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51號——評價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錯報》第九條規定。
二、審計底稿不完善
一是部分金融資産、資本公積審計底稿所附材料與審計結論無對應關係,可供出售金融資産減值測試底稿部分資料缺失、測算數據與審定數據不一致、公允價值測試結果與審計證據數據不一致。二是未審財務報表分析底稿中記述內容前後矛盾,風險評估結果底稿的部分內容與公司披露不一致。三是部分底稿無註冊會計師及合夥人簽字,復核工作底稿無復核人簽字,獨立性承諾函未簽署日期。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黑龍江證監局決定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張鴻彥、黃羽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張鴻彥、黃羽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切實提高審計執業品質。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大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大華)總部設立在北京,在深圳、上海、珠海、廣州、南昌、烏魯木齊、長春、呼和浩特、武漢、合肥、瀋陽、西安、杭州等國內重要經濟區域的中心城市以及蒙古國等國家設立了分支機構,並在香港、新加坡等地設有多家聯繫機構。大華創立於1985年,曾是國內規模第一的會計師事務所。
大華是國內首批具有A+H股企業審計資格大型會計師事務所之一,是財政部大型會計師事務所集團化發展試點事務所,2012年業務收入超過10億元人民幣,在中國註冊會計師行業排名中居前十位。大華註冊資金1120萬元,現有從業人員3200余名,註冊會計師1000多人,具有國外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約30人;經PCAOB認可具有美國上市公司審計執業資格,可以為國際公司和走向國際的中國企業提供全球化的審計和諮詢等服務。
當事人張鴻彥于2003年註冊會計師考試全科合格,2004年6月20日,其註冊會計師證書獲得批准註冊。且當事人張鴻彥為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當事人黃羽2005年註冊會計師考試全科合格,不是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哈爾濱哈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4年08月12日,主要經營範圍為熱力電力供應等。哈爾濱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8.30%。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四十六條規定:集團項目組應當針對合併過程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以應對評估的、由合併過程導致的集團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風險。設計和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式應當包括評價所有組成部分是否均已包括在集團財務報表中。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十七條規定:基於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
(一)管理層是否恰當運用與會計估計相關的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作出會計估計的方法是否恰當,並得到一貫應用,以及會計估計或作出會計估計的方法不同於前期的變化是否適合於具體情況。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第十四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財務報表是否恰當提及或説明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二十一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調查不符事項,以確定是否表明存在錯報。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規定:在確定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實施審計程式的性質;
(二)已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
(三)在執行審計工作和評價審計結果時需要作出判斷的範圍;
(四)已獲取審計證據的重要程度;
(五)已識別的例外事項的性質和範圍;
(六)當從已執行審計工作或獲取審計證據的記錄中不易確定結論或結論的基礎時,記錄結論或結論的基礎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審計方法和工具。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審計工作底稿》第十一條規定:在記錄實施審計程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測試的特定項目或事項的識別特徵。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髮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張鴻彥、黃羽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19〕034號)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張鴻彥、黃羽:
經查,你們在審計哈爾濱哈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8年財務報表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
一是對公司存在的內部往來貨幣資金未予合併抵銷及未將實際控制的結構化主體江海證券青盈1號集合資産管理計劃納入合併範圍等事項的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四十六條規定。二是對部分應收款項未按照公司會計政策計提壞賬準備事項的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十七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第十四條規定。三是對部分回函不符的預付賬款函證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式,對部分賬齡3年以上的預付賬款未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對部分同時挂賬的預付賬款與應付賬款未執行審計調整,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二十一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51號——評價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錯報》第九條規定。
二、審計底稿不完善
一是部分金融資産、資本公積審計底稿所附材料與審計結論無對應關係,可供出售金融資産減值測試底稿部分資料缺失、測算數據與審定數據不一致、公允價值測試結果與審計證據數據不一致。二是未審財務報表分析底稿中記述內容前後矛盾,風險評估結果底稿的部分內容與公司披露不一致。三是部分底稿無註冊會計師及合夥人簽字,復核工作底稿無復核人簽字,獨立性承諾函未簽署日期。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規定。按照《信披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切實提高審計執業品質。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黑龍江證監局
2019年11月15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