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今日公佈的國家外匯管理局秦皇島市中心支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匯冀秦檢罰字[2019]第2號)顯示,北大荒糧食集團河北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規定報送貿易信貸報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附件1第八條和附件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秦皇島市中心支局對其處以警告、罰款5.00萬元並責令改正。
北大荒糧食集團官網顯示,北大荒糧食集團有限公司是黑龍江省農墾總局的直屬企業,由黑龍江北大荒農墾集團總公司出資,經國家工商總局無域名核準,于2009年4月在哈爾濱市經濟開發區設立,是“農業産業化省重點龍頭企業”。2016年,北大荒糧食集團有限公司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增資擴股的方式引進兩家戰略投資者——和潤集團有限公司和寧波糧食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由2億元變更為5億元,凈資産由5.2億元增加到13億元,黑龍江北大荒農墾集團總公司持有40%股權,處於相對控股地位,和潤集團有限公司持有35%股權,寧波糧食有限公司持有25%股權,新公司已于2017年初正式投入運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附件1第八條規定:外匯局對企業貿易信貸進行總量監測,對企業貿易信貸規模實施比例管理。
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外匯局報告貿易信貸資訊。
附件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業務,企業應當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資訊:
(一)30天以上(不含)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
(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90天以上(不含)的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海外代付等進口貿易融資;
(四)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發生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五)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支日期間隔超過90天(不含)且先收後支項下收匯金額或先支後收項下付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不含)的業務;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對於第(一)、(二)、(四)項,企業還需報送關聯企業交易資訊。
對已報告且未到預計進出口或收付匯日期的上述業務,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相關報告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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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