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案件塵埃落定 加多寶賠償王老吉300萬元
- 發佈時間:2015-07-29 07:58:00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吳起龍
涼茶“紅罐之爭”終審落槌
加多寶六廣告停用 王老吉300萬獲賠
“加多寶涼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榮獲中國罐裝飲料市場‘七連冠’”……這些原本耳熟能詳、充斥螢幕的廣告語,以後將退出公眾的視野。因虛假宣傳,加多寶的這幾句廣告語被判停止使用。加多寶與王老吉的涼茶廣告“恩怨”告一段落。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維持了此前一審法院做出的判決,加多寶(中國)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寶涼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榮獲中國罐裝飲料市場‘七連冠’”“中國第一罐”等用語的廣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賠償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及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産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
此案一審時,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訴稱,廣藥集團是王老吉商標的合法持有者,授權其下屬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標生産、銷售罐裝王老吉涼茶。經調查發現,自2014年3月24日開始,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宣傳“國家權威機構發佈:“加多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涼茶榮獲中國罐裝飲料市場‘七連冠’”等。而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于2012年5月後才推出加多寶涼茶,之前生産的均為王老吉涼茶。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故請求判令立即停止虛假宣傳行為,消除影響,連帶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及合理支出100萬元。
一審法院指出,本案雙方當事人産生糾紛的根本原因是在《“王老吉”商標許可補充協議》和《關於“王老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補充協議》無效後,雙方並未就在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有效期間內在王老吉紅罐涼茶上積累的商譽作出明確分割,而在此期間所積累的商譽已經具有相當大的市場價值,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將雙方共同創造的銷售成績作為自己一方的利益行片面宣傳,其存在利用王老吉商標商譽的主觀故意。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加多寶(中國)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寶涼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榮獲中國罐裝飲料市場‘七連冠’”等用語的廣告;加多寶(中國)公司在判決生效後30日內在www.jdbchina.com及www.jdb.cn的網站首頁持續1個月、在《南方日報》上連續7日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于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廣藥集團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駁回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不服,共同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聚焦
面對這起涼茶廣告糾紛,北京高院如何認定以下幾個焦點問題,成為影響本案判決的關鍵。
焦點一:廣藥集團有資格告加多寶嗎?
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認為,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沒有證明其何種權益受到何種程度的損害,因此,不是本案實體意義上的適格原告。
北京高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可知,在涉案廣告用語所涉及的部分時間段內,相關涼茶商品曾經使用了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分別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和許可使用權的“王老吉”註冊商標,與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與本案訴訟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原告資格的規定。
焦點二:廣東加多寶公司該不該擔責?
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認為,廣東加多寶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廣東加多寶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高院認為,本案中,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已經提供了加多寶(中國)公司與廣東加多寶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係、相關商品上分別標注生産商為加多寶(中國)公司和廣東加多寶公司且聯繫電話相同等相關證據,能夠初步證明本案中的廣告宣傳行為是由二者共同實施的。在本案二審期間,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認可“自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號案件訴中禁令裁定作出後”加多寶集團對外的廣告宣傳工作由加多寶(中國)公司負責實施。因此,綜合本案證據情況,應當認定使用涉案六句宣傳用語的宣傳行為是由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共同實施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焦點三:加多寶構成虛假宣傳嗎?
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認為,涉案廣告內容客觀、真實,表達方式適當,不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解,沒有侵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
北京高院認為,本案中的六句宣傳用語不加區分地向相關公眾傳達“加多寶涼茶”連續七年在銷售數量或者銷售金額方面在中國市場排名第一,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加多寶”品牌已具有七年的歷史並在中國市場在銷售數量或者銷售金額方面一直排名第一。故涉案宣傳用語是對相關商品資訊的片面、歧義性宣傳,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包括相關商品的品牌歷史在內的商品資訊産生誤解,因而已構成虛假宣傳。
焦點四:300萬賠償的依據何在?
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認為,原審法院適用法定賠償判決最高限額300萬元的賠償數額,適用法律不當。原審法院判令加多寶(中國)公司在網站和《南方日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適用法律不當。
北京高院認為,本案中,在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的相關行為已構成虛假宣傳,儘管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證據尚不足以確定因此遭受的損失的具體數額,亦不足以確定對方公司因此所獲利潤的具體數額,但證明該宣傳行為給己方公司造成了顯著的損害。原審法院參照《商標法》的相關規定,綜合確定的賠償數額,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