悅達集團高爾夫球場隱身體育公園 違規經營引民怨
- 發佈時間:2015-04-24 07:13:53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張少雷
旗下擁有悅達投資、悅達控股兩家上市公司的大型國企江蘇悅達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悅達集團”),自2006年以來在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縣飲用水源准保護區範圍內違規興建了一家高爾夫球場及配套會所,當地群眾對此一直存有怨言。2014年8月5日,江蘇省發改委等多個部門聯合下文要求這家高爾夫球場在2014年底前進行整改,完善各項相關手續。但截至記者發稿時止,整改工作仍未完成。
公園變身高爾夫球場 背後隱現政府身影
《經濟參考報》記者驅車來到射陽縣海通鎮,在射陽河閘由北向南穿越共青橋時,在橋上便可以看到射陽河南岸的高爾夫球場:這家球場兩面環水,分別是射陽河及其與明湖水庫連接的支流,球場和河南岸已經連成了一體。遠眺球場內果嶺高低起伏,綠意盎然,有三三兩兩的人正在打高爾夫球。驅車剛過共青橋,便可以看到一塊寫有“飲用水源准保護區”字樣的醒目牌子。繞這家球場繼續行駛不久便來到了球場正大門,大門上橫著“射陽島公園”五個繁體字,大門兩側則赫然豎立著“江蘇省悅達高爾夫球隊”、“江蘇省高爾夫球訓練基地”兩塊牌子。記者試圖驅車駛入該公園,門口執勤保安過來擺擺手,告訴我們這裡早已從公園變成高爾夫球場了,遊人不允許入內,要打球也必須是會員才可以進入。
“射陽島公園”為什麼變成了高爾夫會所?向記者舉報的射陽縣海涂果林場的部分職工反映,這裡原來是他們的果林地,1996年佔用100多畝果林地建起了“射陽島公園”,2006年政府又將近千畝林網縱橫、長勢茂盛、正值盛果期的果園和公園一起租給悅達集團建設“射陽島生態體育公園”,其實就是建高爾夫球場。
《經濟參考報》記者輾轉獲得的一份射陽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紀要》(2006年第10號)從側面印證了職工們的説法:2006年3月28日,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肖汝宏(現任鹽城市財政局局長)、副縣長湯成快(現任江蘇省地質礦産勘查局紀檢組長)召集縣政府辦、縣海涂果林場等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就“射陽島生態體育公園”建設中涉及縣海涂果林場土地和職工安置問題進行了會辦。射陽閘南側329省道以西的縣海涂果林場所屬830多畝土地(果林地)(含射陽島公園所使用土地),全部用於“射陽島生態體育公園”項目建設,其中500畝由縣政府按1000元/畝出租給用地單位,用地時間暫定為50年,其租金上交縣財政,全額用於職工養老、醫保等費用;其餘土地分批出讓。縣海涂果林場現有65名在職職工從2006年1月1日起,按月發放每人每月生活補助費360元,以後以此為基數,按市政府對職工生活補助費調整金額進行調整。事實上,國土資源部早在2005年8月就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地堅決制止“以租代徵”違法違規用地行為,上述《縣長辦公會議紀要》則以文件形式推行“以租代徵”。
來自射陽縣發改委的一份文件則顯示,“射陽島生態體育公園”的幕後“主人”是悅達集團和射陽縣旅遊局。2006年9月25日,射陽縣發改委向鹽城射陽島生態體育公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射陽島公司”)下發的《關於同意射陽島公園擴建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射發改投〔2006〕 126號)稱:“為改善我縣旅遊服務環境和投資環境,同意射陽島公園擴建項目開展前期工作。”
《經濟參考報》記者登錄工商註冊查詢系統發現,射陽島公司成立於2006年9月30日,登記住所為射陽縣合德鎮雙擁路紡機廠綜合南樓14號,經營範圍為“射陽島公園規劃、設計、管理及園內設施維護;旅遊項目投資;酒店管理;日用品銷售”,投資人為悅達集團和射陽縣丹鶴旅遊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丹鶴公司”)。記者調查發現,悅達集團是全國520戶重點大型國有企業之一,目前在境內外擁有兩家上市公司、近4萬名員工和500多億元總資産。對投資高爾夫,悅達集團並不避諱,其官網上2010年9月1日發佈的一則新聞稱:“悅達射陽島高爾夫球會(以下簡稱‘悅達高爾夫’)位於射陽縣海通鎮的射陽河風景區內,是華東地區難度系數最高的平原球場。8月30日上午,江蘇省悅達高爾夫球隊冠名簽約暨江蘇省高爾夫球訓練基地揭牌儀式舉行。悅達集團黨委書記、董事局主席陳雲華(2014年底已去職)被增補為江蘇省高爾夫協會顧問。”悅達集團官方網站還公開宣稱,以商旅資源為紐帶組建了射陽島生態體育公園,服務地方經濟,産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
記者進一步調查發現,丹鶴公司的法人代表竟然是射陽縣旅遊局局長吳俊,公司成立於2006年4月3日,住所同於射陽島公司,股東為射陽縣專項資金管理中心(事業法人)。也就是説,射陽縣旅遊局出資設立的事業法人公司也參與了悅達高爾夫的投資興建。射陽縣發改委原副主任陳大勇表示確實存在這一事實,但政府只是出了土地並未實際出資。
來自射陽政府網的消息稱,射陽島生態體育公園是一座集18洞國際標準球場、20打位高爾夫訓練場和5000平方米的多功能高爾夫球會會所于一身的高檔休閒運動場所,旨在改善鹽城的投資軟環境,適應新興工業化城市發展的需求。知情人士透露,悅達高爾夫最初的服務對象主要是悅達集團的客戶,後來才對外發展會員。
整改工作未完成 身份至今不合法
在球場違規建設並存續的同時,海涂林場的一些職工一直在為取締違規高爾夫球場而奔忙。職工們多次反映後也曾引起過重視,國土資源部等部門曾于2008年5月11日對悅達高爾夫的發球臺、球道及果嶺進行了強制拆毀並恢復原貌為公園,可惜一年後又被重新恢復為高爾夫球場。射陽縣體育局一份公開文件則顯示,2008年5月12日局有關人員前往射陽島體育公園實地辦公,將縣政府採購的12套健身路徑和省體育局下撥的一套健身路徑一起送至射陽島生態體育公園並全部安裝到位。今年1月底,《經濟參考報》記者在射陽縣體育局副局長劉叢坤的陪同下走進悅達高爾夫發現,當年下撥的13套健身器材依稀可見殘存的少部分,但顯然已經很少人使用,多數淹沒在球道邊側和草坪中間。針對體育公園為什麼不讓老百姓進入的問題,劉叢坤笑著表示:“體育公園主打項目是高爾夫,不還是體育類的嗎?”
耐人尋味的是,直到目前為止,射陽當地政府公開宣傳資料及汽車導航等各種渠道均顯示,射陽島公園是射陽縣的公共旅遊景點。公開資料顯示,射陽島公園位於美麗的射陽河畔,東臨息心寺,南對明達學院,西依射陽河,北與近海度假村隔河相望,公園總面積為73公頃。公園內主要景觀有牌樓、曲橋、遊樂場、孔雀園、鴕鳥園、獼猴園等,並擁有青少年活動區、文化娛樂區、水上活動中心、老年之家、垂釣俱樂部、安靜遊憩區等多個功能區。
據調查, 2014年8月5日,江蘇省發改委等多個部門下發的《推進落實高爾夫球場清理整治措施的工作意見》指出,江蘇省核查出的41家高爾夫球場中取締類球場只有1個,而退出和撤銷類有4個,而悅達高爾夫為整改類球場。上述整改文件顯示,悅達高爾夫佔地1035畝,18洞,開工時間為2003年10月,完工時間為2007年9月。而這與悅達高爾夫實際開工時間2006年明顯相悖。
隨上述整改文件下發的兩份附件《高爾夫球場清理整治意見分市表(鹽城)》、《射陽縣高爾夫球場整改任務分解表》顯示,悅達高爾夫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改擴建未辦理相關用地手續、污水排放不符合要求且未履行環評審批手續、佔用射陽河閘管理範圍且未辦理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許可手續、未辦理取水許可證等,文件要求射陽縣國土、環保、水利等部門在2014年底之前負責督促其完善相關手續,在整改到位之前禁止營業。
那麼這些問題是否得到了真正的整改?4月16日,悅達高爾夫辦公室主任封耿答覆記者稱,仍在整改之中。射陽縣發改委原副主任陳大勇告訴記者,這地方原來批的是公園,後來建的是高爾夫球場,確實存在“批建不一”的違法問題。射陽縣國土局副局長邵士東表示,這塊地以前是林地,2008年根據其實際現狀直接確定為建設用地,因此現在的用途是公益性建設用地,但用地單位將其用途改變成了高爾夫,屬於違法用地,目前正在等待國家有關部門對高爾夫球場的統一處理意見出臺後再決定如何處理。射陽縣發改委主任陳昌銀坦言,這個事情射陽其實很為難,這個高爾夫項目當初是為了兌現市裏面的招商承諾,射陽不但要貼錢貼物還得不到任何好處,其實是對鹽城的貢獻,真是有苦説不出。針對在整改並未到位的情況下仍違規營業的問題,射陽縣多個相關部門負責每人平均表示很無奈,多數以沉默作答。
十年虧上億元 威脅飲用水源安全
在射陽當地採訪期間,大多數受訪的老百姓都認為,上級有關部門應該嚴格按照《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水法》、《森林法》以及最新出臺的“水十條”等法律法規,早日取締悅達高爾夫。
在射陽縣水利局水資源管理所所長張子來、悅達高爾夫辦公室主任封耿的陪同下,《經濟參考報》記者在球場第16-17號洞位置發現,球場與射陽河南岸已經連在了一起,不少地方根本沒有護堤,球場污水可以直接排入河道,中間沒有任何的排水溝渠。張子來表示,整改後這裡將會建一條明渠。封耿坦言,球場靠射陽河南岸租用了射陽河閘管理所100多畝土地,每年每畝租金1000元。冬天打球的人少,週末會有人來,球場每年要虧1600多萬元。細算下來,近十年要虧上億元。
《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早在2012年出臺的《射陽縣飲用水源地保護管理辦法》就規定,全縣行政區域內的射陽河、明湖水庫為全縣飲用水源地。射陽河劃定的准保護區上游至汛鮑河口、下游至射陽河閘(包括兩岸背水坡堤腳外100米範圍內的水域和陸域),明湖水庫劃定的准保護區東起海堤河(二線)、西達大興河、南到運棉河、北至射陽河。而悅達高爾夫竟然均處於這兩大飲用水源地的准保護區內,而且侵佔了射陽河南岸背水坡堤腳外100米範圍內的大部分土地,球場草坪使用劇毒農藥長期流入河內,長期威脅著飲用水源的安全。
自2008年3月22日起施行的《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第十條明確規定,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建設高爾夫球場;第十三條規定,本決定實施前,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已建的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和設施,其污水不能達標排放或者不能截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應當在本決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拆除、關閉或者搬遷,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4月16日國務院發佈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第(六)條也規定,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濱海地帶的管理和保護範圍,非法擠佔的應限期退出;第(二十四)條則要求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開展飲用水水源規範化建設,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築和排污口。
南京大學一位不願具名的教授指出,一方面,無論是從土地違法,還是從水源地保護等角度出發,都應取締悅達高爾夫;另一方面,對鹽城市乃至江蘇省有關部門來説,更重要的一個工作是,結合四風整治特別是重點針對“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包括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實行會員制的會所)的整治,對在悅達高爾夫清理整治過程中不作為、胡作為以及瞞報、謊報等行為進行嚴肅問責,一查到底、絕不姑息遷就,真正維護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和政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