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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紡股份虛增利潤終獲罰 財務造假橫跨5年

  • 發佈時間:2014-11-04 09:01:3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晶

  因連續多年虛增利潤被行政處罰的南京紡織品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紡股份”)資訊披露違法案今年一度引發市場密切關注。南紡股份財務造假橫跨5年,通過在自營進口業務中調低進口成本、在轉口業務中虛增收入、在以外匯融資為目的的虛假轉口業務中虛增收入及成本隱瞞財務費用、調節應收外匯賬款賬齡以少提壞賬準備等多種手段虛增利潤。

  該案查明後,證監會依法對南紡股份予以警告,並處50萬元罰款;公司12名相關責任人被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到30萬元不等的罰款,其中3名責任人被施以市場禁入。

  證監會調查顯示,南紡股份于2006至2010年的5年間,持續虛構利潤,掩蓋公司連續虧損的財務狀況。

  其中,南紡股份2006年虛構利潤3109.15萬元,扣除虛構部分公司當年利潤為—668.65萬元,虛構利潤佔其披露利潤的127.39%;2007年虛構利潤4223.33萬元,扣除虛構利潤公司當年利潤為-1430.59萬元,虛構利潤佔其披露利潤的151.22%;2008年虛構利潤15199.83萬元,扣除虛構利潤當年利潤為-13620.47萬元,虛構利潤佔其披露利潤的962.40%;2009年虛構利潤6053.18萬元,扣除虛構部分當年利潤為-4470.40萬元,虛構利潤佔其披露利潤的382.43%;2010年虛構利潤5864.12萬元,扣除虛構部分當年利潤為-5969.01萬元,虛構利潤佔其披露利潤的5590.73%。

  南紡股份2011年年度報告披露,調減利潤39688.71萬元,其中包括2010年以前年度的利潤31769.70萬元,2010年利潤7919.01萬元。

  證監會認定,南紡股份虛構利潤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關於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的上市公司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

  據此,證監會依法給予南紡股份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給予單曉鐘等12名相關責任人警告,並處以30萬元至3萬元不等的罰款。時任南紡股份董事長、總經理單曉鐘,時任南紡股份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丁傑,時任南紡股份副總經理劉盛寧被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單曉鐘終身市場禁入,丁傑、劉盛寧自宣佈決定之日起10年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南紡股份財務造假橫跨5年,相關辦案人員介紹,由於公司主要客戶在香港和英國,南紡股份主要通過在自營進口業務中調低進口成本、在轉口業務中虛增收入、在以外匯融資為目的的虛假轉口業務中虛增收入及成本隱瞞財務費用、調節應收外匯賬款賬齡以少提壞賬準備等多種手段虛增利潤。

  由於調查過程中主要決策、參與人員均已被司法羈押,給行政調查取證工作帶來很大困難。據了解,2011年7月7日,南京市紀委、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市審計局等組成專案組對南紡股份部分時任高管人員進行調查。證監會調查組創新調查手段,在南京市紀委的支援和協助下,分別約見了丁傑、單曉鐘、劉盛寧並談話。2012年9月7日,調查組收到南京市紀委出具的相關説明,介紹了2011年南京市紀委等有關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對南紡股份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情況。

  調查組以反映公司歷年財務造假過程的工作底稿為突破口,結合境內外調查獲取的相關證據資料,充分利用南京市聯合調查組的調查結果,在較短時間內完成了複雜案件的調查工作。

  此案爆出後,市場普遍對案件的處罰提出兩點質疑,一是認為處罰過輕,公司連續5年財務造假,但處罰額度僅50萬元;二是質疑如此重大案件為何沒有移交司法處理。

  對此,法律專家認為,監管部門依法對南紡股份資訊披露違法案進行了處罰,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信披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據了解,鋻於南紡股份連年虛增利潤的行為涉嫌違反《刑法》相關規定,2013年3月29日證監會稽查局就本案移送事項與偵查局進行了溝通。偵查局認為,因本案主要涉案人因經濟犯罪已被司法羈押,而上市公司涉嫌不披露重大資訊犯罪為輕罪,按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公安機關不可能再刑事立案。因此依據現有情況,本案無法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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