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號店擅自取消低價金條訂單 消費者起訴要求賠償
- 發佈時間:2014-09-10 16:10:00 來源:東方網 責任編輯:張少雷
據《勞動報》報道,今年年初,魯先生在“1號店”以超低價買了金條,付款後就等著賣家發貨。但“1號店”卻以網路交易平臺系統出問題為由取消訂單,魯先生等六位消費者不服,將“1號店”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對這六起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分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魯先生等六原告要求被告1號店交付實物或者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訴訟請求;被告“1號店”分別賠償魯先生等六原告直接損失2196元至4461元不等。一審宣判後,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1月3日晚,魯先生在“1號店”上看到金條價格超低,於是馬上下單,花費18700元買了十幾根金條。但原本“商品在下單後1-2天內發出”的承諾卻未兌現,消費者等來的是“1號店”的短信通知:因系統問題訂購無效,故訂單取消,支付金額退回,每張訂單100元返利餘額作為補償。魯先生覺得“1號店”如此解釋讓人難以接受,遂將“1號店”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對方履行網路購物合同,交付金條,或者賠償其差價款7萬餘元。和魯先生相同遭遇的其他5位消費者也採取法律手段維權,要求“1號店”賠償損失。
“1號店”則辯稱,自己只是網路交易平臺提供商,只是提供服務,不是賣方;即便是賣方,原告下單行為只構成要約,合同尚未成立;本案發生原因是因“1號店”網站系統升級過程中發生故障,導致已被入駐商家中國銀行因價格標識錯誤而撤銷下架的金條商品錯誤上架,而引發消費者進行錯誤訂購。現被告願意基於締約過失對原告進行相應補償,補償標準為每筆訂單2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消費者下訂單為要約行為,因被告或者旗艦店未作出有效承諾,故該網路購物合同尚未成立。在本案中,旗艦店取消訂單拒絕承諾,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締約過失,應當向原告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因審理中被告明確表示拒絕向原告披露旗艦店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按照法律規定,旗艦店的締約過失責任應由被告先行賠付。而被告“1號店”所稱系統升級導致商品以低價格上架,致使原告下單,缺乏證據。即使“1號店”所述屬實,被告也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應承擔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瑕疵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考量糾紛産生的原因、被告過錯的樣態、原告付款的數額及其維權的成本和難度等因素,按照社會一般公平觀念所能普遍接受的賠償標準,酌情確定被告應賠償的數額,為此對涉及的六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