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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馬經銷商被判欺詐 退一賠三達250余萬

  • 發佈時間:2016-03-18 07:26:32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少雷

  3月15日下午,北京市朝陽法院對“新買寶馬X5疑似舊車,消費者要求三倍賠償”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判決被告北京華德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向原告車主退還購車款63萬元,並予以三倍購車款的賠償,總金額達到250余萬元。

  舊車當新車賣寶馬經銷商被指欺詐

  2015年4月12日,消費者姜楠從北京華德寶公司汽車銷售4S店內購買了一輛價值63萬元的寶馬X5汽車,並在華德寶公司處辦理了金融貸款、保險等,隨後華德寶公司代辦了驗車上牌等手續。

  但是,當姜楠于2015年8月在華德寶的4S店對這輛寶馬X5進行首次保養時,無意間在4S店的內部系統中發現該車曾在2013年11月因品質問題拆卸過發動機、變速箱,更換過發動機曲軸等主要部件。姜楠認為,對於這樣的重大維修,華德寶公司從未告知過自己,構成消費欺詐,向朝陽法院起訴了華德寶公司。

  針對姜楠的起訴,華德寶公司卻給出了截然相反的解釋。首先,姜楠根本就不是車輛的購買者,實際的購買人為金瑩、李紅傑兩人,只是車輛的牌子在姜楠名下,姜楠連作為原告的資格都沒有。其次,華德寶公司在售車前已經將車輛的相關資訊告知過實際買車人,因此不構成欺詐。

  華德寶公司出示了用戶訂單,其上,用戶是李紅傑,客戶簽字處是金瑩。同時,華德寶公司還出示了寶馬中國車輛競價表(未上牌車輛),該表上標明該車生産日期為2013年6月19日,保修開始日期為2013年10月12日,行駛里程為1800公里,車身顏色處手寫“修過發動機”。

  表格下方競價警示聲明處寫明:寶馬公司只負責補償因競拍二手車車況的重大差異,導致的車輛維修及價差,經銷商須對零售環節出現的客訴及損失承擔全部責任,為此,經銷商收到車輛後,須嚴格全面檢查車況及維修記錄,與客戶簽訂嚴謹的銷售合同和車況確認聲明。金瑩在表格下方簽字確認。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原來,這輛車的最初購買者確實不是姜楠,而是金瑩和李紅傑兩位車主。但這兩位車主沒有購車資格,是想用別人的指標來購買,但事到臨頭本來要給他們提供指標的人卻變卦了。

  而這時,這兩位車主已經交了車輛的首付,因為購買行為無法繼續,就向華德寶公司主張退還車款,但華德寶公司不同意,要求只能是再找到別人頂替。因此,金瑩和李紅傑通過鄰居介紹認識了姜楠,姜楠也同意購買這輛車。之後,就是姜楠獨立和華德寶公司進行了所有的購車事宜。

  對於車輛資訊的告知,姜楠表示華德寶公司只在銷售車輛時説過,該車為老款未上牌新車,內部活動使用了1800公里,不存在任何品質問題。而對於這些重大維修事項均未告知過。同時,上述表格上不是他的簽字,且通過上述證據可以看出華德寶公司將二手車當作新車進行買賣,構成欺詐。

  而金瑩確認上述競價表簽字的真實性,但是不認可手寫部分“修過發動機”,表示當時華德寶公司沒有向其告知車輛經過維修的事實。

  判決欺詐行為存在退賠250余萬元

  在法院提供的證據中,2015年4月12日,華德寶公司向姜楠開具了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金額為630000元。華德寶公司在貸款申請批復函上車況處內容寫為“新車”。車輛保險、購置稅都是姜楠繳納,機動車行駛證的登記所有人也是姜楠。

  同時,在姜楠與華德寶公司就欺詐一事進行交涉期間,華德寶公司曾經幾次找到過金瑩,希望金瑩能夠做一做姜楠的工作。

  根據金瑩提供的電話錄音,2015年8月13日,華德寶公司田經理曾致電金瑩。田經理表示:“修個發動機這是很正常的事,有可能就是告知沒告知,現在這麼長時間了,你説告知了他説沒告知就是扯皮的事”,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之後,2015年8月25日,華德寶公司4S店的祁總又與金瑩進行了通話,稱“畢竟這麼大個數,我們個人承擔的話還是比較惱火”,“對於他來説也沒受多大損失,我們把車子收回來”。

  綜合各種證據,北京朝陽法院認為,姜楠確為其車輛所有人。華德寶公司開具的購車發票上記載的購買方為姜楠。涉案車輛在姜楠名下,在用戶訂單上,華德寶公司收取了驗車上牌費用,故華德寶公司理應在李紅傑訂購車輛時即明知車輛牌照不上在李紅傑名下,且華德寶公司在實際代理驗車上牌時也知道姜楠是車輛的登記所有人。

  同時,李紅傑、金瑩也均認可姜楠為車輛買受人和所有人。而且,通過金瑩提交的電話錄音,也可以證明華德寶公司對於姜楠作為買受人的身份予以認可。華德寶公司聯繫金瑩是希望通過金瑩和姜楠進行調解,可見金瑩、李紅傑在買賣關係中係牽線搭橋的身份。

  而對於華德寶公司是否存在欺詐行為這個關鍵問題上,法院認為,華德寶公司銷售車輛時就車輛出售前的維修項目未對姜楠進行告知,存在欺詐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法院最終判決華德寶公司退還姜楠購車款63萬元,同時向姜楠賠償損失189萬元。

  華德寶公司當庭表示不服判決,要求上訴。

  汽車消費“三倍賠償”已有先例

  對於這個案件給消費者帶來哪些警示,朝陽法院民二庭法官李伊雯表示,消費者在購買過程中,尤其是購買大宗商品時,一定要有書面的合同,要有保護自己的意識。在這個案子中,消費者妥善保管了發票等消費憑證是很關鍵的一個部分。

  同時,李伊雯介紹,在驗車的時候,除了對外觀進行檢查外,有條件的話可以去查一下生産廠家或經銷商的系統。本案消費者就是在進行首保的時候,無意中看見了4S店的系統,發現車輛還修過發動機。

  其實,類似這種汽車産品的欺詐行為已經屢見不鮮。根據中消協調查,汽車經銷商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主要體現在以下四方面:一是以舊充新;二是隱瞞車輛存在缺陷;三是隱瞞出廠後更換過配件;四是隱瞞車輛售前維修情況等。由於汽車産品價款高,三倍賠償在汽車消費領域實施難度較大,但是,山東、四川、湖北等地已經開始出現三倍賠償的成功案例。

  例如,山東消費者劉女士,2014年5月購買一輛菲亞特家用轎車,在一次刮擦事故維修過程中,被維修人員告知該車曾補過漆,發現問題後,消費者多次找經銷商交涉,經銷商承認有二次噴漆,但否認是自己所為,認為是消費者自身原因造成。劉女士提起訴訟,經過調查,法院確認經銷商故意隱瞞了該車曾出售並已經使用的重要事實,構成欺詐,判決經銷商對劉女士“退一賠三”。之後,終審維持了這一判決。

  據介紹,目前在朝陽法院受理的案件中,關於汽車買賣糾紛方面的訴訟也有一定比例。而其中以寶馬品牌的産品訴訟比較集中,其他品牌的汽車産品糾紛一年可能只有一兩起,而寶馬品牌産品的糾紛一年可能就會有六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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