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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蒜農欲起訴韓方 律師質疑韓方産品檢驗流程

  • 發佈時間:2015-02-18 07:13:37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高語陽  責任編輯:馬藝文

  本報2月1日曾報道,山東蒜農向南韓農水産食品流通公社供貨2200噸大蒜,大蒜在發貨前,整體備貨流程均有南韓農水産食品流通公社專職人員在場監督檢查並驗貨合格後方才發貨。但貨物到達南韓港口後被南韓農管所認定為品質不合格要求貨物全部返送回中國。這給集資促成此次貿易的山東蒜農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幾位蒜農一夜之間負債上百萬。蒜農無法接受南韓方面的退貨理由,已經聘請了律師和對方協商。如果對方拒絕回應,山東蒜農將起訴韓方。

  本月中旬,蒜農正式委託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進行維權。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蔣琪律師、孫書佳律師與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朱偉東教授一行三人組成國際法律援助小組赴臨沂當地進行調查走訪。17日下午,蔣律師等向南韓農水産食品流通公社發出正式律師函,併發布了致南韓農水産食品流通公社的公開信,希望南韓方面能夠積極協調解決糾紛。

  北京青年報記者致電蔣琪律師,蔣律師表示,針對此事,目前有三步打算。首先是通過向南韓農水産食品流通公社發律師函和公開信,希望南韓方面能夠積極和蔣律師等溝通協調,履行買方義務,賠償蒜農損失。其次,如南韓方面願就此事進行協調,蔣律師等將代表蒜農一方與韓方進行談判協商,制定解決方案。再次,如果韓方拒絕回應或賠償,律師將向中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幫助蒜農通過法律訴訟途徑解決糾紛。

  針對此次糾紛的具體內容,蔣律師表示,自己目前研讀了蒜農提供的全部文件,他認為,此次糾紛中,南韓農水産食品流通公社存在三個問題。

  首先,南韓農水産食品流通公社和蒜農之間的貿易條款存在不公平內容,部分為“軟條款”。蔣律師表示,南韓農水産食品流通公社向蒜農訂立的條款規定,貨物到達南韓港口後,須依次通過南韓國家食品醫藥安全處的食品安全檢驗、南韓農林畜産檢驗本部的植物病蟲檢驗和南韓農管所的品質檢驗。在前述三項政府檢驗完成之後,南韓農水産食品流通公社還必須向銀行出具一份文件表明可以支付貨款,銀行才會向蒜農支付90%的貨款。

  在此之後還要通過南韓農水産食品流通公社再次檢驗合格後,蒜農才可以拿到剩餘 10%的貨款。蔣律師表示,根據條款內容,南韓方面掌握全部主動權,可以因任何原因拒絕向銀行出示付款文件,而這一點是蒜農一方經過自身任何努力都無法改變的,完全受控于南韓一方。蔣律師告訴記者,根據條款規定,蒜農處於明顯的劣勢,這些貿易流程並不公平。

  第二,南韓農管所品質檢查流程是否合法合規尚有待商榷。首先,南韓買方人員在發貨前派專人在現場進行檢驗,驗貨合格後方才裝船運輸,但貨物到達釜山港口後又被農管所認定為貨物品質不合格,這其中的流程是否合理值得探討。

  就宋先生供貨的600噸大蒜而言,南韓方面在30個貨櫃中選取了6個進行開箱抽樣檢驗,按照發貨前南韓方面派專員檢驗的方法再次檢驗,卻發現不合格,而在被認定為品質不合格後再次進行的復檢中,南韓農管所仍在第一次檢驗的6個貨櫃中抽樣檢驗,律師對這一檢驗流程是否合法合規有所質疑。再次,南韓農管所的檢驗方法和流程均不對外公佈,全程沒有蒜農參與,蒜農直接收到檢驗結果,這一點也讓人無法信服。

  第三,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賣方交付貨物後,如果不按照合同約定有根本違反合同的行為時,買方才能解除合同。所謂南韓方面給出的“檢驗結果”顯示,大蒜重度缺陷比率為7%,僅比合同約定超標2%,不應當視為重大根本違約而遭到貨物全部返送的處理結果。

  同時,根據國際商業慣例,即使供貨的大蒜存在缺陷超標情況,南韓農水産食品流通公社應該採取減價銷售方式處理,而不是直接要求返送全部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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