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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印發

  • 發佈時間:2014-11-01 04:31:52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少雷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部署全面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

  《意見》指出,我國家畜家禽飼養數量多,規模化養殖程度不高,病死畜禽數量較大,無害化處理水準偏低,隨意處置現象時有發生。要以及時處理、清潔環保、合理利用為目標,堅持統籌規劃與屬地負責相結合、政府監管與市場運作相結合、財政補助與保險聯動相結合、集中處理與自行處理相結合,儘快建成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

  《意見》明確,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病死畜禽及時進行處理並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畜禽死亡及處理情況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縣級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在城市公共場所以及鄉村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在收集處理同時,要及時組織力量調查病死畜禽來源,並向上級政府報告。跨省際流入的病死畜禽,由農業部會同有關地方和部門組織調查。在完成調查並按法定程式作出處理決定後,要及時將調查結果和對生産經營者、監管部門及地方政府的處理意見向社會公佈。

  《意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區畜禽養殖、疫病發生和畜禽死亡等情況,統籌規劃和合理佈局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處理體系,組織建設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要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建立與養殖量、無害化處理率相掛鉤的財政補助機制。將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範圍由規模養殖場(區)擴大到所有生豬散養戶。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優先予以保障。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可以納入農機購置補貼範圍。從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機構不予賠償。

  《意見》強調,要嚴肅查處隨意拋棄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産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嚴肅追究失職瀆職工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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