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財政部網站
財政部發佈《關於強化制度執行 進一步推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提質增效的通知》: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近年來,為有效保障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財政部不斷健全資産管理制度體系,制定了資産配置、使用、處置管理等系列辦法,構建了從入口到出口的全鏈條資産管理制度體系,著力夯實工作基礎,全面提升管理水準。各地方、各部門,以及各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紮實推進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以下簡稱資産管理)工作,為保障行政事業單位高效履職,促進事業發展,推進各項改革發揮了重要物質保障作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涉及面廣、類型多樣、情況複雜,實際工作中還存在部分單位重視程度不高、制度執行和責任落實不到位、規範管理主動性不強等問題。為更好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財政資源統籌等部署要求,全面強化制度執行,推動資産管理提質增效,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條例》等制度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資産管理職責,強化管理制度執行
各級財政部門、各主管部門和各單位應當按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條例》規定,落實“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資産管理體制,進一步提升資産管理效益。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明確管理要求並強化制度執行和監督檢查,發揮管總統籌職能作用,指導各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資産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好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産的監督管理主體責任,組織全面落實資産管理制度,督促推動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資産管理內部控制機制,強化職責分工、密切協調配合,抓好具體管理,確保制度執行到位、責任落實到人。
二、夯實基礎管理工作,確保家底清晰準確
各主管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做好各類資産登記和核算,所有資本性支出應當形成資産並予以全程登記,準確完整登記資産資訊卡,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及時準確進行會計核算,避免已取得或已處置資産不做賬務處理、已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未按照規定轉入相關資産、無形資産未按照規定入賬等問題。要落實資産定期盤點制度,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確保賬實、賬卡、賬賬相符。資訊化項目形成的資産應當明確産權歸屬,按照規定及時入賬。有關部門、單位對承擔管理維護責任的公共基礎設施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要嚴格做好登記與核算,切實承擔維護管理責任,確保公共基礎設施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應入盡入、應管儘管。管理維護單位難以確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明確。各主管部門要加強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資産産權管理,及時辦理土地、房屋等資産權屬證書,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資産,積極與相關部門溝通,申請確認資産權屬,避免權屬不清和産權糾紛等問題。鼓勵各主管部門、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及時開展資産清查,財政部門要指導各主管部門、各單位按照規定做好資産清查核實工作,對資産清查中發現的賬實不符、賬賬不符問題,要逐一查明原因予以核實,並建立損失追責機制,落實損失賠償責任,舉一反三、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三、規範資産管理行為,提升資産管理效果
各主管部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標準配置資産,嚴禁違規超標準配置資産;沒有明確規定配置標準的,要結合單位履職需要、資産存量、使用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合理配置。各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産,不能調劑的,可以採用租用、購置、建設等方式。各級財政部門、各主管部門和各單位要依法依規編制和審核資産配置相關支出預算,各單位要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配置資産。嚴格實行公務用車編制管理,在編制內合理配備公務用車,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原則上不得在資産閒置或對外出租出借的情況下配置同類資産。要加強資産使用管理,各主管部門、各單位之間原則上不得互相佔用資産,嚴格控制資産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未按照規定履行程式不得將資産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經批准出租出借的資産不得轉租轉借。加強房屋資産、公務用車等重點資産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做好日常檢查和維修保養,確保安全使用。資産處置要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報批程式後及時進行處置,對於報廢、報損的資産要及時處理,並相應調整賬務。機構改革等涉及的資産劃轉應當及時完成。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資産評估的相關規定,做好國有資産使用、處置中等涉及的資産評估工作。要及時收取各類國有資産收入,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繳國庫或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確保收入管理規範有序。
四、推動資産盤活利用,提高資産使用效益
各單位要優化在用資産管理,最大限度發揮在用資産使用價值,切實做到物盡其用。要及時掌握資産閒置、低效運轉等使用情況,建立待盤活資産臺賬並動態更新,結合資産實際情況制定盤活方案。對閒置資産,在本單位、本部門內部加強調劑利用的基礎上,積極推進跨部門、跨地區、跨級次資産調劑;對低效運轉資産,在確保資産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大力推動資産共用共用,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各級財政部門、各主管部門要加大統籌協調力度,打通資産盤活通道,規範資産盤活管理,持續推動資産盤活工作取得實效。嚴禁借盤活資産名義,對無需處置的資産進行處置或者虛假交易,以變相虛增財政收入。
五、用好一體化系統,加強資産動態管理
各主管部門、各單位要應用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加強資産管理,通過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辦理資産配置、使用、處置等業務,並按照要求及時更新相關資訊,對資産管理各環節進行全程登記,推動實現資産全生命週期精細化管理。各主管部門、各單位要及時將閒置、可共用或待處置的資産資訊上傳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全面展示可調劑共用資産資訊,推動實現資産跨部門、跨地區、跨級次調劑共用。優化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公務用車編制管理功能,為編制新增資産相關預算提供真實準確數據。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依託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建立覆蓋本地區各級單位的虛擬公物倉,財政部匯總形成覆蓋全國行政事業單位的調劑共用資産資訊數據庫,推動供需雙方調劑共用資訊有效銜接。對於實體公物倉,要在科學論證必要性、測算建設和運營維護成本的基礎上,徵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設立。要堅決防止出現“運動式”建設實體公物倉的情況,避免重復建設。對於已建成的實體公物倉,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對建設和運營維護成本過高、效果差的,要及時清理。
六、提高資産報告品質,全面反映管理情況
各級財政部門、各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年度報告(以下簡稱資産年報)編報工作,紮實推進資産年報培訓、編制、審核、報告等各項工作,全面反映資産管理情況,切實落實好國有資産報告制度。各單位要按要求應用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編報資産年報,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安全,並要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各主管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要加大審核力度,建立健全資産年報與政府部門財務報告、行業管理部門數據的比對審核機制,保障同口徑數據的銜接;要深入總結主要工作舉措和取得成效,全面反映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在推進改革、保障單位履職、支援事業發展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梳理分析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有針對性研究提出工作思路和解決辦法。
七、強化監管跟蹤問效,推進監管精準到位
各級財政部門、各主管部門在強化日常監管的同時,要綜合運用抽查、巡查等多種監督方式,及時發現並糾正資産管理中的違規問題,通過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加強動態管理,逐步實現監管精準及時。各主管部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資産管理各項規定,對資産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梳理和自查自糾,並對房屋、土地、車輛等資産管理進行重點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做好整改工作,並建立長效機制,實施跟蹤問效。各級財政部門、各主管部門要將資産基礎管理和配置、使用、處置、收入管理等全過程管理納入國有資産績效管理範圍,推動資産管理制度全面貫徹執行,進一步提升資産管理水準。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