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資源費改稅”。今年12月1日起,我國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借力稅收杠桿作用,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助推我國經濟社會綠色轉型。目前,多地已經出臺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確定了水資源稅適用稅額。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水利部也已聯合發佈公告,明確了水資源稅有關徵管問題。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正在各方合力推動下加速落地。
2016年7月1日起,我國已先後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個省(區、市)開展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在抑制地下水超採、轉變用水方式、促進節水改造、規範取用水行為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以2016年在全國率先實行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河北省為例,8年來,河北省萬元GDP用水量由2015年的70.8立方米下降到2023年的42.5立方米,降幅達40%;地下水開採量由134億立方米下降到75億立方米,降幅達44%。2023年底,河北省超採區深層、淺層地下水位比2019年底分別回升9.67米、3.72米。
“平穩轉換”是此次改革的一大特點。通過統籌現有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在保持稅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穩定的前提下,實現水資源費制度向水資源稅制度的平穩轉換。水資源稅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産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不計入自來水價格,在終端綜合水價中單列,並可以在增值稅計稅依據中扣除。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相關部門將終端綜合水價結構逐步調整到位,原則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負擔。
此次改革強化分類調控,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從高確定稅額,通過設置差別稅額,更好發揮稅收調節作用。同時,充分考慮不同地區水資源狀況及經濟發展水準差異,合理設置不同地區最低平均稅額水準。比如,從地下水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來看,北京、天津是4元/立方米;山西、內蒙古是2元/立方米;江蘇、浙江、廣東、雲南等地為0.5元/立方米。此外,授權地方按規定確定本地區水資源稅的具體適用稅額,將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給地方,以增加地方自主財力,拓展地方稅源,更好發揮地方積極性。
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對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完善我國綠色稅收體系,促進綠色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此項試點工作涉及面廣、關注度高,各方要進一步增強協同聯動,形成抓落實的合力。做好政策宣傳解讀,讓納稅人懂政策、會操作,促進政策效能充分釋放。同時,做好跟蹤分析,及時評估試點效果,吸收合理意見建議,提升納稅人辦稅便利度,確保試點工作平穩推進。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