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的《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實施方案》提出,全面落實固定污染源“一證式”管理。固定污染源“一證式”管理,是指將固定污染源的環境管理要求和法律責任整合到一張排污許可證上,從而實現對固定污染源全面、系統的管理。這一管理模式的核心在於“一證式”,強調“一證通管”,即一張排污許可證不僅包含污染源單位的基本資訊、污染物種類、排放限值、治理措施等內容,還明確污染源單位應遵守的法律法規、監管要求、違法責任等,是污染源單位合法排放污染物的唯一憑證。
全面落實固定污染源“一證式”管理意義重大。從提升環境管理效能角度看,它通過將原本分散在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環境保護稅、環境統計等多個領域的環境管理要求集中體現在一張排污許可證上,避免了多頭管理和重復申報問題,有效提高了環境管理效率。從促進企業合規經營角度看,它明確了排污單位的環境管理要求和法律責任,促使企業持證排污、按證排污,按要求加強內部管理、運作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從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角度看,它是生態環境領域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標誌著我國環境管理體制邁向更加科學化、精細化、高效化方向,為美麗中國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實施方案》還提出一系列具體舉措,如建立基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環境管理制度,強化排污許可、環境監測、環境執法的聯合監管、資源共用和資訊互通,有序推動移動執法系統、線上監測系統和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的數據對接等。這些舉措的實施,勢必會有力推動“一證式”管理落地見效。在全面落實“一證式”管理過程中,需要重點強化兩個方面的工作。
確保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品質。排污許可證是“一證式”管理的核心載體,其核發品質的高低,直接關乎最終成效。環保部門應建立一套科學、合理、可行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制度,確定核發標準,規範核發流程,明確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工作時限與標準要求,確保核發工作高效運轉。對於未達到環保標準、存在嚴重污染隱患的企業,不予核發許可證,從源頭上堵住污染排放的口子。強化核發過程中的資訊公開,及時公佈排污許可證的核發進展、結果及理由,提高核發工作的透明度與公信力。隨著企業生産活動的變化和環境政策的調整,環保部門還需建立健全排污許可證動態管理機制,定期對持證企業進行復審,確保能夠適時根據新的實際情況和新的環境管理要求,對許可證及時變更或重新核發。
加大執法監管力度。雖然“一證式”管理簡化了管理流程,提高了管理效率,但這絕不意味著對排污單位的監管可以有所鬆懈。環保部門應更加注重執法監管的精準性和有效性,經常性開展排污許可清單式執法檢查,推進以排污許可證為主要依據的生態環境日常執法監督工作,實施固定污染源“雙隨機、一公開”日常監管,加大對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形成強大的震懾力。除了日常監督檢查,還需強化科技手段在執法監管中的應用。環保部門應不斷優化環境執法技術手段,創新資訊化監管方式,推動排污許可證電子化管理,規範設置污染物排放口二維碼標識,推行非現場監管,充分利用線上監測、遙感監測、大數據分析等現代科技手段,對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進行實時監控和預警,及時發現並查處企業的異常排污行為,切實彰顯出執法監管效力。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