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購物、刷單返利、冒充客服領導熟人……當前,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已成為數量上升最快的刑事案件類型。
自12月1日起,公安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電信網路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以下簡稱《懲戒辦法》)施行。被懲戒對象會在金融、電信網路和信用三方面面臨懲戒措施。
堅持過懲相當原則
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副局長鄭翔介紹説,作為非接觸性犯罪,電信網路詐騙犯罪之所以能夠實施,是因為有龐大的支撐電信網路詐騙違法活動的黑灰産從業者,通過出租出售電話卡和銀行賬戶、販賣個人資訊、推廣引流、程式開發、“跑分”洗錢等為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活動提供幫助。
“除詐騙手法多變、技術對抗升級、作案窩點轉移境外等原因外,犯罪團夥能夠通過購買、租用、借用等方式源源不斷獲取他人名下的電話卡、物聯網卡、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網際網路賬號等作案工具,也是此類犯罪多發的重要原因。”鄭翔説。
根據《懲戒辦法》的規定,單位、個人和相關組織者非法買賣、出租、出借網際網路賬號三個或三次以上,或向三個以上的對象非法買賣、出租、出借網際網路賬號的,即可被認定為懲戒對象。因實施電信網路詐騙及其關聯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金融懲戒、電信網路懲戒、信用懲戒措施,懲戒期限為三年;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具有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網際網路賬號等行為的單位、個人或相關組織者,適用金融懲戒、電信網路懲戒以及納入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懲戒期限為兩年,《懲戒辦法》明確對不同懲戒對象實行不同種類的懲戒,體現過懲相當。
“《懲戒辦法》是保障反電信網路詐騙法貫徹實施的重要配套文件,也是在反電信網路詐騙法施行兩週年之際,進一步推動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打擊治理工作向縱深發展的重要舉措。”鄭翔説。
《懲戒辦法》還提出,要將實施電信網路詐騙及其關聯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納入“電信網路詐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後,責任主體相關資訊將被共用至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
“近年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持續加強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建設,截至目前,該平臺已經歸集超過1.8億經營主體的超過780億條信用資訊,成為信用資訊歸集共用的總樞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金融和信用建設司副司長邢曉東説。
構建長效監督體系
《懲戒辦法》進一步規範和細化了電信網路懲戒措施。如何對被懲戒對象使用電信服務和網際網路應用進行懲戒?工業和資訊化部網路安全管理局副局長劉伯超介紹説,具體來講,工業和資訊化部收到公安機關的懲戒名單後,會依據職責組織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依法依規對被懲戒對象(包括單位和個人)實施懲戒。懲戒範圍包括被懲戒對象名下的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等電信業務,以及存在涉詐風險的網際網路賬號功能及業務等。
“懲戒措施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限制被懲戒對象名下存量業務的使用,二是不得為被懲戒對象辦理新業務。”劉伯超表示,這些懲戒措施,“懲”只是手段,“戒”才是目的。一方面提高被懲戒對象的違法成本,在資訊通信行業對被懲戒對象形成強大約束,促使被懲戒對象自身“戒除”失信行為,有效防範更多違法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能夠對社會産生警示、震懾效應,引導各類主體合法合規使用電信及網際網路業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最終,通過與其他相關部門相互配合、各司其職、形成合力,推動構建“一處違法,多處受限”的長效監督體系,更好地服務打擊治理電信網路詐騙違法犯罪工作。
劉伯超強調,工業和資訊化部將嚴格按照“依法依規、過懲相當”的原則,採取必要舉措保障被懲戒對象的合法權益。在確定懲戒範圍時,嚴格遵照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的相關規定;在懲戒期內,會為被懲戒對象保留一張名下非涉案電話卡。
“這個非涉案電話卡可以綁定被懲戒對象名下網際網路賬號。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充分保障被懲戒對象的知情權,配合公安機關在懲戒通知書中向被懲戒對象明確告知相關權利和溝通渠道。工信部門將會同公安機關建立申訴救濟機制,明確申訴受理、流轉及處理流程,協同公安機關審慎做好相關工作,確保相關投訴、申訴得到及時有效處理。”劉伯超説。
研判賬戶涉詐風險
據邢曉東介紹,按照《懲戒辦法》要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採取信用懲戒措施,將實施電信網路詐騙及其關聯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納入“電信網路詐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群眾,不要非法買賣、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網際網路賬號,不要參與幫助詐騙分子架設呼叫轉接設備、推廣引流、轉移涉詐資金等違法犯罪行為,防範被不法分子利用開展電信網路詐騙活動。
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在電信網路詐騙“資金鏈”治理過程中如何統籌風險防控與優化服務?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副司長楊青表示,中國人民銀行高度重視“資金鏈”精準治理工作,指導商業銀行、支付機構統籌做好涉詐風險防控和優化服務工作。
“我們配合公安機關精準研判賬戶涉詐風險,不採取‘一刀切’風險防範措施。健全風險防範體系,指導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嚴格履行實施風險防範措施的告知義務,健全評估和動態優化調整機制。加強技防建設,指導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應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持續提升風險防範措施的科學性、精準性和有效性。暢通群眾申訴救濟渠道,指導商業銀行和支付機構及時受理並處置群眾異議申訴,做好解釋引導工作,持續提升支付服務水準。”楊青説。
楊青提醒:“大家要增強防範意識,不要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等,不要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收款碼用於接收、轉移不明來歷資金,不要為他人提供網上銀行U盾、動態驗證碼等實名核驗幫助,有效防範被不法分子利用開展電信網路詐騙活動,共同構建‘識詐反詐’社會網。”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