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能源局消息,為有效防範市場運營風險,進一步規範經營主體交易行為,保障電力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根據《電力監管條例》《電力市場運作基本規則》《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近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電力市場交易行為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提出,各經營主體要進一步規範市場報價行為,綜合考慮機組固定成本、燃料成本、能源供需等客觀情況合規報價,推動交易價格真實準確反映電力商品價值。發電側、售電側相關經營主體之間不得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在中長期雙邊協商交易外統一約定交易價格、電量等申報要素實現特定交易。具體內容如下:
一、全面貫徹落實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部署要求
(一)各經營主體、電力市場運營機構、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等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於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部署要求,加快推動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全國統一電力市場,依法合規經營,不得利用市場力或串通其他經營主體在電力市場中進行排他性行為、不正當競爭。
二、持續推動經營主體合規交易
(二)各經營主體應自覺維護公平公正電力市場秩序,嚴格遵守電力市場規則及國家相關規定,依法合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市場價格,不得實行串通報價、哄抬價格及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
(三)擁有售電公司的發電企業,不得利用“發售一體”優勢直接或變相以降低所屬售電公司購電成本的方式搶佔市場份額,不得對民營售電公司等各類售電主體和電力大用戶進行區別對待。
(四)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要充分發揮市場自律和社會監督作用,進一步強化市場內部自律管理,督促市場成員簽訂自律公約並規範執行。
三、著力規範市場報價行為
(五)各經營主體要進一步規範市場報價行為,綜合考慮機組固定成本、燃料成本、能源供需等客觀情況合規報價,推動交易價格真實準確反映電力商品價值。
(六)各經營主體原則上以市場註冊主體為單位獨立進行報價。各經營主體間不得通過口頭約定、簽訂協議等方式串通報價。有多個發電廠組成的發電企業進行電能量交易,不得集中報價。
(七)發電側、售電側相關經營主體之間不得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在中長期雙邊協商交易外統一約定交易價格、電量等申報要素實現特定交易。
四、定期做好市場監測分析
(八)電力市場運營機構要按照“誰運營、誰防範,誰運營、誰監控”的原則,履行好市場監控和風險防控責任,對違反交易規則、串通報價等違規行為依規開展監測,發現問題及時向相關派出機構報告,同時每半年向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報送監測情況總結。
五、不斷強化日常監管
(九)各派出機構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綜合運用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等手段,及時發現擾亂市場秩序問題,督促相關經營主體認真整改。同時加大執法力度,對發現的違法違規的行為,依據《電力監管條例》《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等進行嚴肅查處。
(十)各經營主體、電力市場運營機構、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如發現相關問題線索要及時向屬地派出機構報告。重大情況相關派出機構按規定報國家能源局。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