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津0116刑初90號)顯示,2017年,張XX在擔任天津市某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某源公司”,實為天津市碧水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財務總監期間,為拿到石梅半島項目,向某國有企業董事長行賄20萬元。法院判決,張XX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天津市碧水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碧水源,300070.SZ)的子公司。
中國經濟網發現,碧水源並未發佈公告披露上述情況。隨後,中國經濟網致電碧水源,碧水源表示,張XX不是公司董監高,不在披露範圍之內,上述情況為張XX的個人行為。
判決書顯示,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被告人張XX在擔任天津某源公司財務總監期間,為獲取不正當利益,向時任某德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德公司”)董事長李某(另案處理)請托,希望李某負責的某德公司在海南省石梅半島的房地産項目採用天津某源公司的污水處理裝置。李某遂以該項目開發商董事長的身份向總承包商打招呼,促使該項目最終採用天津某源公司的污水處理裝置。為此,被告人張XX獲得天津某源公司稅前獎勵款人民幣275萬元,實際獲得款人民幣233.75萬元。2018年7月,被告人張XX給予李某感謝費現金人民幣20萬元。
被告人張XX的供述證實:其于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任天津某源公司財務總監,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任北京某源公司(實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區域財務經理,2018年10月至今任天津某綿城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某綿城市公司”,實為天津碧海海綿城市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北京某源公司是天津某源公司的控股股東,北京某源公司是天津某綿城市公司的大股東,直接及間接控股40%。
2006年4月張XX在天津城投公司任財務部副經理,當時李某是天津城投公司的部長,其二人關係挺好。2015年7月張XX從天津城投公司辭職去天津某源公司,當時李某已經調到某德公司任董事長,某德公司是天津市政投資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在海南省萬寧市有房地産開發項目。
張XX從天津城投公司離職前,某德公司就因石梅半島項目的污水處理設施而與天津某源公司有接觸,張XX到天津某源公司之後,天津某源公司考慮到張XX和李某比較熟,讓其接手石梅半島項目的污水處理設施業務。
為了讓天津某源公司拿下這個項目,張XX去找李某幫忙,某德公司與石梅半島總承包方之間是甲方和乙方的關係,某德公司是總發包方和付款方,李某為張XX提供了幫助,但是如何操作沒有詳細説過,只告訴張XX“納入總包”,結果是天津某源公司拿到了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合同金額大概不到600萬元,張XX表示印象中沒有走招投標程式,李某將石梅半島項目總承包方“中園園林公司”一名呂姓負責人的聯繫方式給張XX,呂總還去北京某源公司在海南三亞的子公司進行過考察,經過張XX和呂總聯繫,確定天津某源公司拿到石梅半島項目別墅小區污水處理工程,並與總承包方簽訂合同,內容包括污水處理設備的設計、供貨、安裝、調試、維保等,後來通過呂總,天津某源公司又跟一個叫“金合”的公司簽訂了有關石梅半島項目酒店設施污水處理的合同,兩個合同金額不到600萬元,如果沒有李某幫忙,天津某源公司不一定能拿到石梅半島項目,有了李某幫忙,天津某源公司就肯定能拿到這項工程。某源公司為了表示對張XX獎勵給了其275萬元,通過向第三方公司支付275萬元的安裝費,第三方公司扣除稅金及手續費後再返給張XX的方式支付給其指定賬戶。
張XX跟李某聊天時,李某沒有明確對張XX説要錢,但張XX覺得這是心知肚明的,2018年6、7月,李某給張XX打電話説她想買車,張XX回了一句我明白了,張XX覺得李某就是想向其要錢。2018年7月,張XX為表示感謝,在天津華苑賽象酒店宴請李某後,張XX在華苑久華里附近馬路旁送給李某現金30萬元,李某只收取了20萬元。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XX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李某人民幣二十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張XX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責任編輯:李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