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聯合髮指導意見 促南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 發佈時間:2015-02-12 13:2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朱苑楨
為貫徹落實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進一步支援新疆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日前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佈了《關於金融支援南疆四地州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共分六部分二十二條,分別從加大金融政策支援力度,引導擴大信貸投放;深化間接融資,提升金融服務水準;培育發展金融市場,擴大直接融資;支援保險業發展,提高保障水準;加快金融創新,落實向西開放戰略;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優化金融生態環境等方面支援南疆地區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提出對南疆四地州實施差異化的信貸政策、完善金融扶貧開發政策和薄弱環節的金融服務、支援南疆企業通過多層次股權市場融資、擴大債券融資規模、大力發展農業保險、推進跨境人民幣業務和外匯管理業務創新,並在支付環境、國庫服務、徵信體系、反恐怖融資、貨幣發行、人才成長激勵等方面給予更多支援。
附: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金融支援南疆四地州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進一步做好對南疆四地州(喀什、和田、阿克蘇地區和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以下簡稱南疆)的金融支援和金融服務工作,促進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大金融政策支援力度,引導擴大信貸投放
(一)加大貨幣政策支援力度。充分發揮差別準備金率、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的正向激勵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南疆的信貸投放,重點提高南疆農戶、涉農企業和小微企業貸款佔其各項貸款的比例,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準。合理設置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公式相關參數,支援南疆的法人金融機構增加信貸投放。根據南疆經濟發展的合理實際資金需求,適度增加支農、支小再貸款和再貼現額度,力爭南疆支農、支小再貸款和再貼現的額度佔新疆的比重高於上年同期水準。合理確定支農、支小再貸款期限,更好支援南疆經濟發展。在風險可控、票據真實的前提下,對南疆金融機構的涉農、涉小商業票據優先辦理再貼現。
(二)實施差異化的信貸政策。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鼓勵商業銀行向南疆傾斜配置系統內信貸資源。對南疆承接産業轉移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有利於擴大就業的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優先安排授信。商業銀行總行要適當下放授信審批許可權,賦予南疆分支機構更大的許可權,並研究專門針對南疆分支機構的績效考核結果掛鉤機制,在績效薪酬、財務費用和固定資産投資等方面予以適當傾斜。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存量存款及新增存款大部分用於當地。適當提高南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容忍度。
(三)完善金融扶貧開發政策。積極探索開發適合南疆現代農業發展特點的貸款專項産品和服務模式。加大對管理規範、操作合規的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産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村殘疾人扶貧基地等經營組織的支援力度。完善扶貧貼息貸款管理實施辦法,優化扶貧貼息貸款流程。加強對扶貧貼息貸款執行情況統計和考核,建立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
二、深化間接融資,提升金融服務水準
(四)完善銀行業組織體系。支援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南疆合理佈局,完善銀行業體系。鼓勵和支援國有大型銀行優先在南疆現有銀行機構較少的縣域設立分支機構,優化分支機構佈局。鼓勵和支援股份制商業銀行優先選擇在南疆設立分支機構。積極支援組建新疆銀行。支援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不斷深化改革、完善內部治理結構。鼓勵和支援對口援疆省(市)在援建地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加快農村商業銀行改制進程,積極推動農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有序進行。積極推動在南疆地區設立民營銀行工作,引導註冊地在新疆的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對口援疆省(市)和其他省(市)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參與民營銀行組建。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入股南疆金融機構,積極參與金融機構重組改建。鼓勵和支援有條件的外資銀行機構在南疆設立分支機構。
(五)加強對基礎設施建設、特色優勢産業的信貸支援。進一步加大對南疆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支援力度。加大對重要龍頭企業、重點産業基地和優質産業園區、優勢資源開發等的信貸投入,圍繞打造阿克蘇綜合紡織服裝産業基地、喀什紡織服裝國際商貿物流中心和紡織服裝出口加工區,合理設計信貸産品和發放模式。落實絲綢之路經濟帶整區域的信貸支援試點方案。在風險可控和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盡力滿足棉花生産、加工、出口等各個環節的合理貸款需求,促進南疆地區就業容量大、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産業做優做強。
(六)完善“三農”、小微企業等薄弱環節的金融服務。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支援力度,提高農業金融服務集約化水準。鼓勵商業銀行加大對南疆林果業的信貸支援力度,促進南疆林果業的穩健發展和農民增收。加快在南疆農村地區推廣應用微貸技術,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結合自身情況和當地市場需求特點,因地制宜,創新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模式。大力發展農村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業務,鼓勵開展農業機械等方面的金融租賃業務。創新信貸管理體制,優化小額擔保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安居富民和定居興牧工程貸款信貸管理流程。推進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支援將南疆納入試點範圍,不斷提升“三農”和縣域金融服務水準。
(七)創新融資擔保機制。鼓勵支援在南疆地區運用中小企業專項發展資金、扶貧開發專項資金、文化科技專項資金等行業扶持資金,成立由政府主導、社會民間資本參股的專業化融資擔保公司,放大扶持資金效應,降低擔保費用,降低融資成本,有效解決南疆地區弱勢群體、弱勢行業和貧困地區等扶持對象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建立紡織服裝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和擔保基金。創新融資擔保方式,鼓勵融資擔保公司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支援南疆企業融資。積極發展保單質押、智慧財産權質押、票據質押、股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存貨質押、林權抵押等融資模式,根據中央統一部署,穩妥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産權抵押貸款試點。
(八)充分發揮開發性金融和政策性銀行作用。注重發揮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進出口銀行在南疆基礎設施建設、農業農村發展和對外經貿發展合作中的作用。大力支援南疆棚戶區改造、南疆面向中亞、西亞、南亞國家的機場、道路、通訊等互聯互通建設以及“特殊經濟開發區口岸”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做好南疆糧棉油收購信貸資金供應工作,積極支援南疆貧困地區農業開發和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南疆具有戰略意義和重大影響的境外投資並購、對外承包工程和大型成套設備出口等的支援力度。
三、培育發展金融市場,擴大直接融資
(九)支援南疆企業通過多層次股權市場融資。大力發展南疆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援符合條件的南疆企業在主機板和創業板發行上市;鼓勵符合條件的南疆中小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加強對南疆地區企業改制上市、再融資的輔導、培訓。
(十)擴大債券融資規模。支援符合條件的南疆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含中小企業私募債)等方式融資。支援符合條件的南疆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中期票據,專項用於南疆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建設。支援主承銷商等市場仲介機構為南疆企業提供直接融資服務,鼓勵南疆紡織服裝等各類企業通過註冊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區域集優集合票據、資産支援票據等方式籌集資金。支援南疆地區符合條件的法人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優化南疆地區融資結構。支援南疆地區符合條件的法人金融機構參與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
(十一)推動股權投資發展。支援在南疆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産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各類私募投資基金。吸引境內外股權投資類機構在南疆設立機構,投資、參股南疆企業。
(十二)支援商品期貨市場發展。推動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營機構加大在南疆地區的資訊服務力度,積極支援南疆地區企業利用能源、礦石、農産品等商品期貨市場定價和避險,建立現貨與期貨市場的協調合作機制。
四、支援保險業發展,提高保障水準
(十三)大力發展農業保險。增加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數量,支援有意願、有能力的保險公司在南疆開辦農業保險業務。引導保險機構開發設施農業、林果業和當地主要畜産品的保險産品,鼓勵保險機構提供保障適度、保費低廉、保單通俗的“三農”保險産品。進一步擴大南疆種植業、養殖業和地方特色優勢農作物保險覆蓋面,提高保障水準,拓寬保險責任。支援發展南疆特色林果業,將有財政補貼的林果業保險試點範圍由阿克蘇市擴大至南疆。
(十四)鼓勵保險機構延伸服務網路。鼓勵保險公司在南疆設立分支機構或基層服務網點,逐年提高南疆地區保險密度和保險深度。引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喀什經濟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加大支援企業“走出去”的力度。
(十五)發展多樣化保險産品。支援保險機構開發適應南疆地區居民購買力和保障需求的商業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産品。推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擴大覆蓋面,加快實現南疆全覆蓋,完善運作機制,提高保障水準。支援符合資質的保險機構投資養老産業、參與健康服務業産業鏈整合。積極發展小微企業信用保險、貸款保證保險等産品,鼓勵發展治安保險等新興業務。支援在南疆地區探索開展以制度建設為基礎、以商業保險為平臺、以多層次風險分擔為保障的巨災保險試點。
五、加快金融創新,落實向西開放戰略
(十六)推進跨境人民幣業務和外匯管理業務創新。按照“服務實體經濟、順應市場需求、堅持風險可控”的原則,研究推進喀什經濟開發區人民幣跨境業務創新。鼓勵南疆地區金融機構根據市場需求開展人民幣與巴基斯坦盧比等新疆毗鄰國家貨幣櫃檯掛牌交易。積極支援喀什經濟開發區金融貿易區建設。鼓勵在喀什經濟開發區開展第三方支付跨境電子商務人民幣支付業務。
六、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優化金融生態環境
(十七)推動改善支付服務環境。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南疆鄉鎮和行政村設立綜合性惠民支付服務點,為當地居民提供便捷的小額取款、轉賬、繳費、查詢等支付服務。鼓勵中國銀聯、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和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的支付清算網路向南疆鄉鎮金融機構延伸。支援符合條件的支付機構運用網際網路等資訊技術,提供貼近南疆地區居民需求的支付服務。鼓勵有關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在南疆積極探索移動支付服務。加強金融知識宣傳,提高南疆地區居民對非現金支付工具的認識和使用水準。
(十八)拓寬國庫服務範圍。主動配合有關部門推動國庫直接支付各類政府補貼資金,將資金更安全、更快捷地撥付至受益人在任何一家銀行開立的收款賬戶。加大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建設力度,擴大聯網系統的應用範圍和覆蓋面,為南疆地區納稅人提供多種繳稅方式。積極推動、指導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在南疆網點規範辦理儲蓄國債發行、兌付等相關業務,為當地居民提供安全、穩健的投資渠道。在確保國庫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經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資格認定後,可以代理地方國庫集中支付業務和地方財政非稅收入收繳業務。加強對南疆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各項國庫相關業務的指導與檢查,提高國庫服務水準。切實做好基層國庫機構的設立工作,滿足南疆地區設立國庫的合理需求,保障當地政府財政收支順暢運作,助推南疆和諧社會的建設和經濟發展。
(十九)建立健全社會徵信體系。加強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建設,加快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村鎮銀行等機構接入,完善南疆徵信查詢服務,逐步降低南疆金融機構徵信查詢費用。支援南疆評級機構、徵信機構發展,創新適合南疆特點的徵信産品和服務,培育和發展徵信市場。以發展金融普惠、支援小微企業融資為重點,推進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創建和小微企業信用評價,加快推進南疆小微企業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
(二十)繼續加強反恐怖融資工作。依法授權南疆地區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在涉恐怖融資案件中行使反洗錢行政調查權,簡化涉恐怖融資案件協查程式。增設反洗錢專職部門和專職崗位,南疆地區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設立反洗錢專職部門,縣支行增設反洗錢專職崗位。研究設立反恐怖融資工作專項經費,用於保障涉恐怖融資案件的反洗錢調查工作及獎勵協助破案的部門和個人。加強南疆金融系統全員反恐怖融資培訓。
(二十一)加強南疆地區貨幣發行管理。推進發行庫和鈔票處理中心建設,在喀什地區增設鈔票處理中心。加強南疆發行庫和發行基金調撥安全防範工作,加大技術防範投入。積極申請將喀什發行庫列入武警部隊駐勤範圍,強化反恐怖應急處置,完善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提高反恐怖應急水準,確保南疆地區發行庫和發行基金押運安全。建立和完善與周邊國家的人民幣現鈔跨境調運機制,建立人民幣現金跨境流動監測體系。
(二十二)建立金融人才成長激勵機制。完善金融人才援疆工作,鼓勵金融機構選派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幹到南疆地區任職、挂職。加大對南疆本地金融人才的培養力度,分期、分批選派南疆金融幹部和員工到內地發達地區挂職鍛鍊、學習培訓。在人員配置上進一步向南疆地區金融機構傾斜,鼓勵南疆地區金融機構從實際出發,在員工招錄中優先錄用本地生源。適當提高南疆地區金融機構根據業務需求調配人員及錄用新人的靈活性和自主權。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