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蘇州發佈11月17日消息,為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江蘇省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地震局)近日編制了《蘇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至11月28日。
徵求意見稿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援,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主要面向在本市無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供應的小戶型、低租金的租賃住房。其中,無房,是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名下無自有産權住房。
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小戶型為主,原則上每套(間)建築面積不超過70㎡。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者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者騙取優惠政策。
徵求意見稿中提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主要通過新建、改建和存量納入三種方式。
新建是指利用産業園區配套用地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及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改建是指利用閒置、低效利用的各類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存量納入是指將符合條件的存量房源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和管理。
在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滿足安全環保要求、尊重群眾意願的前提下,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利用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選址應當統籌考慮企業集中、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等因素,避免閒置空置和資源浪費,促進職住平衡。
徵求意見稿還從稅費減免、提高建築面積佔比等方面提出8條支援措施。
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依法採取出讓、租賃或者劃撥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者租賃方式供應的,可以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者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
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鼓勵將産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者建築面積集中後,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打造工業鄰里中心。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將産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佔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築面積佔比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
將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項目取得認定書後,可以享受以下稅費減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産稅;
(三)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存在混合性質情況的,應當分表計量,無法分表計量的,由供電企業根據不同電價類別用電量比例,執行分類電價。
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提取公積金按照本市繳存職工租賃住房提取公積金有關規定執行。
符合條件的項目申請、使用中央和省級財政相關補助資金的具體流程,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各縣級市(區)應當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支援力度,有條件的縣級市(區)可以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給予貸款貼息。
充分運用金融手段和金融工具,支援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設運營,吸引調動市場資金,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提供低成本、長期性的穩定資金支援。支援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産投資信託基金和房地産投資信託基金(REITs)。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