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4月22日公佈的湖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7號)顯示,經查,大有期貨有限公司于 2018年2月向湖南證監局提交的高管任職備案材料中,周磊的大學本科學歷無法查證,周磊本人也承認該學歷係偽造,備案資訊存在虛假記載。
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條的相關規定。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周磊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
天眼查資料顯示,大有期貨有限公司原為湖南大有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是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的大型專業期貨公司,現代投資股份有限公(000900)全資控股子公司。2008年2月15日,公司獲得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 2011年9-月14日,公司獲得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資格。
現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現代投資”,000900.SZ)全資持股大有期貨有限公司。現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3年5月28日,由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設開發總公司等五家發起人共同出資組建,歷經了“湖南長永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長永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現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變更。公司主營業務為高等級公路的養護維修和收費經營,是湖南省交通系統唯一一家上市公司。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下列機構或者個人,在指定期限內報送與期貨公司經營相關的資料:
(一)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二)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
(三)期貨公司控股、參股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四)為期貨公司提供相關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等仲介服務機構。
報送、提供或者披露的資料、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期貨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周磊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7號
[2020]17號
關於對周磊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周磊:
經查,大有期貨有限公司于 2018年2月向我局提交的高管任職備案材料中,你的大學本科學歷無法查證,你本人也承認該學歷係偽造,備案資訊存在虛假記載。
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一百條的相關規定。根據《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20年4月17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