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幼兒奶粉配方將註冊管理 允許貼牌生産禁分裝
- 發佈時間:2015-04-23 08:55:22 來源:南方日報 責任編輯:時習
國內消費市場高度敏感的嬰幼兒配方奶粉,在近期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第三次審議、廣告法修訂案中均受到高度關注,並有專門的條文規定。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記者從該審議報告中獲悉,我國擬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配方實行註冊管理,並規定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産嬰幼兒配方乳粉。對此,國內乳業專家指出,該食品安全法的修訂既符合國際慣例,同時也有助於促進我國嬰幼兒配方乳粉市場的健康發展。
亮點一
監管部門將審核奶粉配方
據了解,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的規定有所修改。三審稿提出,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配方實行註冊管理,而二審稿時則是提出對嬰幼兒配方奶粉的配方實行備案管理。
本月初,在三亞舉辦的一場世界乳業融合母嬰峰會上,中國乳製品工業協會理事長宋昆岡曾向記者透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在研究對嬰幼兒配方乳粉配方實施註冊管理。
有業內人士指出,此次將“備案”改為“註冊管理”,對配方的管理更加嚴格,“以前提‘備案’更多在於企業自律,而現在提‘註冊’則意味著,該配方需經監管部門審核通過、領取相關生産證後,才能生産。此舉有利於保證此類特殊食品的安全,也有利於行業規範。”
事實上,國內嬰幼兒奶粉市場出現配方混亂、氾濫現象。記者日前走訪市場發現,嬰幼兒奶粉企業的配方五花八門。某些同品牌、同階段的奶粉,有三四種配方,售價也不同。不少企業僅在原配方上添加一兩項新營養素,就以新配方為由漲價。消費者對此早已不滿。
“當前國內嬰幼兒奶粉企業的配方存在過濫現象,全國有近1900個配方,平均每個企業有20多個配方,而國外企業一般只有2至3個配方。”國內乳業資深人士宋亮指出,部分企業搞出多配方,不過是行銷手段。
值得一提的是,有業內人士指出,部分媒體和相關人士對此次修訂案的“註冊管理”有誤解。“實際上,此次修改並不是要求一個品牌只能有一個配方。”該人士解釋,按其理解,國家和監管部門的意思,應是限制企業有太多配方,“一個品牌有三四個配方是合理的,比如某品牌旗下有1、2、3、4階奶粉,每個階段奶粉因嬰兒年齡不同、營養需求不同,配方自然會不同。”
亮點二
允許貼牌生産禁止分裝
記者發現,在此次公佈的三審稿中,對嬰幼兒奶粉的管理,還刪去“不得以委託、貼牌方式生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規定,保留“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規定。
此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工信部等9部委2013年聯合發佈意見要求:不準委託加工、不準貼牌生産、不準分裝生産。
“貼牌生産是國際慣例,這種方式是國際上通行生産方式,禁止並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國內一家洋奶粉企業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在國外,包括澳大利亞、紐西蘭、美國、歐美等國家和地區,很多品牌奶粉就是採取委託加工的方式生産的,品牌擁有者與生産者分開的。
有業內人士還指出,若禁止在國外採取委託、貼牌等方式生産的嬰幼兒配方奶粉進口,生産企業也可以通過合資合作生産等方式規避。
對於“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産”規定的保留,業內人士均表示贊同。上述乳企有關負責人指出,早些年發生的“美素麗兒奶粉造假事件”就是分裝生産惹出來的禍,“一些不法企業從紐西蘭等國家進口大包裝乳粉到國內分裝,其間可能出現原料調包、摻劣摻假、生産條件不過關等問題。”
宋亮指出,“分裝生産還可能造成奶粉二次污染問題。此前曾有進口大包裝奶粉在國內進行灌裝時,遭到二次污染的事件,從而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因此分裝方式生産仍然需要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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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熱議新廣告法擬從嚴監管母乳替代品宣傳
違規處罰更具體更嚴厲
記者獲悉,近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務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三審稿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佈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若違反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業內人士介紹,當前,我國對母乳替代食品的監管還比較弱。很多大型嬰幼兒奶粉企業均進入醫務系統搶佔嬰兒的“第一口奶”。“本來第一階段0—6個月嬰兒奶粉、米粉等不得做促銷,不得廣告宣傳的,但現在很多商超、母嬰店均有違規做法。”該人士認為,在市場上,部分企業還通過贈品、促銷、講座、電視廣告等或明或暗的形式潛移默化誘導消費,這些均對消費者均有誤導、誘導作用。
“對消費者而言,新修訂法可以更有效地避免被廣告所誤導,以防有條件而完全放棄母乳餵養。”業內人士指出,目前有些嬰幼兒奶粉在廣告宣傳中説“接近母乳”,實際是誤導消費者。
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肖錦陽律師還指出,廣告法新修訂草案第三次審議稿,對於違規的處罰力度有了更具體、更嚴厲的處罰。其進一步解釋稱,廣告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對於廣告發佈內容不合法,發佈含有法律禁止的廣告情形的,罰款幅度從“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修改為“罰款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從條文中可以看出此次修改對違法主體加大處罰力度,同時完善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經營行為規範,對於多次違法的情形處以更嚴厲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