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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新規:商家不得拒絕退換不合格産品

  • 發佈時間:2015-01-21 08:18: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時習

  網購的貨物不滿意,想退款賣家不同意怎麼辦?購買的商品名不符實怎麼辦?《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將於3月15日起實施,若遇到上述情況,工商部門可以據此幫消費者討回公道。

   “大甩賣”不能隨便甩

  《處罰辦法》參照原《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採用列舉的方式對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存在的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進行了具體細化,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説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等。

   不合格品必退貨

  根據消法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處罰辦法》對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情形進行了細化,主要包括: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自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未退貨超過15日的;自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期滿之日起或者不符合品質要求的自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超過15日的。對以上兩種違法行為,由工商部門依照消法予以處罰。

   預付款還是自己的

  近年來,預收款方式消費導致的消費糾紛不少,也比較複雜。《處罰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責任義務等內容。針對預收款消費方式中退款難的問題,專門規定了對退款無約定的,要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限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由工商部門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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