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06月28日 星期五

財經 > 消費 > 政策市場 > 正文

字號:  

中消協:銀行卡換“芯”應由銀行自擔費用

  • 發佈時間:2014-10-29 10:05: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時習

  近日,有媒體報道,根據有關方面要求,2014年10月31日前各發卡銀行、收單機構將關閉境內POS渠道使用晶片磁條複合卡中磁條刷卡的功能,改為只能使用晶片進行交易;從明年起,各家銀行將陸續停發磁條卡,只發行晶片卡。目前,部分銀行在推行將磁條卡換為晶片卡的過程中,會向消費者收取一定數額的工本費,此舉引起社會熱議。對此,中消協認為,銀行卡換“芯”應由銀行自擔費用。

  中消協認為,首先, 從銀行的安全保障義務看,保障銀行卡客戶的資金安全,使其免受各種不法侵犯,是銀行應盡的法定義務。如新《消法》第十八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磁條卡存在不安全風險早已被發現,本次換卡是銀行為消除不安全風險而採取的相應措施,這種為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而增加的成本,應由銀行自行承擔。

  其次, 從銀行卡的性質看,無論磁條卡還是晶片卡,都是銀行從事金融交易的經營工具,經營者為其經營工具所付費用應作為整個經營成本的一部分核算。銀行利用客戶資金投放市場,從營利中為客戶兌付本金及其利息,支付運營成本,其中包括人工、設備、工具等成本,當然也包括保證安全及技術更新的成本。目前,在用銀行卡大多在卡面上註明“本卡的所有權屬××銀行所有”,故銀行卡及其更換費應由銀行承擔,銀行不能借助淘汰不安全産品,變相向消費者加收費用,將本應自己承擔的經營成本轉嫁給消費者。

  第三, 從銀行與客戶簽訂的合同看,銀行要求客戶將原有的磁條卡更換為晶片卡,屬於對原有合同的單方變更,應與消費者協商一致,並儘量減少對消費者的不利影響。銀行換卡行為會導致消費者諸多不便,如換卡費時耗力、原有綁定交易因卡號變化需重新調整等,銀行應本著消費者至上的原則,儘量採取換卡不換號的升級方式。

  此外,中消協呼籲有關方面在制定涉及消費者利益的政策時,應廣泛聽取消費者及消費者協會的意見,審慎分析,逐步推動,加強指導,妥善解決可能發生的相關糾紛。

熱圖一覽

高清圖集賞析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