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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賣食品也得先領證 無證經營最高罰三萬

  • 發佈時間:2015-08-20 07:55:00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潘福達  責任編輯:金瀟

  一直處於“九龍治水”狀態的電商食品終於回歸一條龍監管了。國家食藥監總局日前發佈《網路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社會各界可于9月18日前反饋意見、建議。根據這份意見稿,網路食品經營者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這意味著淘寶、朋友圈上賣食品的商家也要忙著辦證備案了。

  食藥監為監管“龍頭”

  意見稿對網路食品經營者的義務、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義務、網路食品經營活動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其中第四條明確,“食藥監部門為網路食品經營的監管主體”。

  此前,消費者遇到食品品質問題,可投訴多個部門,但不一定見成效。網售食品若出了問題,平臺方與經營者相互“踢皮球”的現象很常見。意見稿明確規定,網路食品交易違法行為由網路食品經營者經營許可、備案所在地或者工商營業執照登記所在地縣級以上食藥監部門管轄。不能確認網路食品經營者所在地的,由第三方平臺所在地食藥監部門管轄。未經許可或者備案從事網路食品經營的,由其所在地縣級食藥部門管轄。省級食藥監部門對網路食品違法案件查處結果及時匯總,並上報國家食藥監總局。

  無證經營最高罰三萬

  網路成了新的大賣場,也將遵循實體賣場的行規。意見稿規定,網路食品經營者必須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備案憑證,否則將不得從事網路食品經營。各項許可證應在首頁進行公示。

  把自家廚房當蛋糕作坊,各類西點在微店和朋友圈賣得火爆的金女士告訴記者,和很多同行一樣,大家都在觀望。 記者觀察到,目前天貓多數商家均尚未公示食品經營許可,一家負責人稱“僅向天貓平臺出示”,並不提供給消費者。

  像金女士這樣的“微商”,要接著賣食品不能像以前一樣“自由”了。意見稿指出,網路食品經營者應當將自行設立的網站或者所在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網址、IP地址,書面告知原頒發許可或者備案憑證的食藥監部門,同時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許可證件或者備案憑證,相關資訊應當真實、準確、畫面清晰,容易辨識。

  網上賣食品,打廣告也不能太“任性”。意見稿規定,若違反上述辦證備案與發佈內容的兩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第三方平臺來説,需盡到日常檢查報告義務,對虛假資訊、誇大宣傳等違法行為應及時制止,並向食藥監部門舉報,配合抽檢、召回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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