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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無中文標識紅酒 消費者起訴獲賠1萬餘元

  • 發佈時間:2015-04-02 09:5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時習

  市民湯某從博羅縣福田鎮某超市購買了12瓶紅酒後,發現所買紅酒均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説明書,也看不到産品原料、廠名、廠址、生産許可證等資訊,不能確定其品質及安全。遂向博羅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貨款並十倍賠償。近日,博羅法院長寧法庭作出一審判決,由某超市賠償湯某的貨款損失1056元及支付十倍賠償金10560元。

  2014年7月21日,市民湯某在博羅縣福田鎮某商場購買法德利精製2003年(藍盒)紅酒12盒,單價88元/盒,合計金額1056元。後湯某發現該批紅酒無中文標識和中文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於是向博羅縣食品藥品監督局進行投訴,博羅縣食品藥品監督局經調查取證,確認該商場銷售無中文標識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福田鎮某商場作出罰款3500元、沒收違法所得1056元的行政處罰。

  關於賠償事宜,原、被告未能達成協定,原告湯某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返還貨款並十倍賠償。庭審中,被告某超市經營者楊某辯稱,被告對法律不熟悉,誤以為這樣的食品可以銷售。並確認原告購買的紅酒為其經營的商場所銷售,承認該批紅酒從東莞寮步某副食品商行進貨,由於疏忽將該批無中文標識的紅酒上架;被告還稱原告是專業打假人士,專門通過這種方式來獲得利益。被告認為,這些食品只是缺少中文標識,並不是存在品質問題,且沒有給原告造成人身和財産損失,不屬於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賠償”的情形。

  博羅縣人民法院認為,我國産品品質法規定,産品包裝上須有中文標識;某超市銷售的涉案紅酒沒有在其包裝盒醒目位置標示反映其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強制性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同時由於超市作為産品的銷售者,沒有對其所銷售的食品盡必要的審查義務,故應當承擔退貨及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買假後消費者要有較真意識

  博羅縣人民法院副院長鄧遠標認為,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消費者買假的法律保護。

  市場上的商品形形色色、真假難辨,日常生活中,如果沒有發生大的人身財産損失,多數消費者都會選擇吃“啞巴虧”。為此,他提醒廣大消費者要提升甄別産品的能力和較真的意識,積極借助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資訊時報記者 梁浩燁 通訊員 盧思瑩 許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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