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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房展會半價賣房捆綁理財 恐涉嫌非法集資

  • 發佈時間:2014-09-22 07:2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齊琳 阿茹汗 張茜嵐  責任編輯:王斌

  房地産的投資屬性依然被覬覦。在昨日閉幕的北京秋季房展會上,一家來自陜西的資産管理機構鑫琦資産打出了“半價買房,高收益回報”的宣傳口號,在這家機構開出的項目名單中,知名開發商綠地赫然在列,該機構宣稱購房者不僅可以以半價買到綠地的房子,還能在一年內獲取買房款13.2%-15.6%不等的收益。據鑫琦資産介紹,包括綠地在內的開發商有融資需求,因此開發商將項目賣給鑫琦,並向其繳納每年20%-24%的利率,同樣是一年後,賺取利息的鑫琦會將房屋返還給開發商,並將本金贖回。

  明為賣房意在搭售理財産品

  在北京秋季房展會展廳一角,一家名為鑫琦資産的機構展臺吸引了不少購房人的駐足,該機構發放的宣傳單上赫然寫著“國內惟一以産權流轉為依託的專業資産管理機構”的簡介。據工作人員介紹,從這家機構買房不僅能夠享受半價優惠,還能像掙工資一樣,獲得買房本金13.2%-15.6%的年化固定收益。

  該工作人員詳細解釋稱,鑫琦資産名下擁有多處房地産項目,購房人可以與鑫琦簽訂民間協議,並到公證處以公證的方式花房價一半的價錢獲得房屋一年所有權,在此期間購房人可以向鑫琦獲得一定的收益。以市場價為100萬元的房子為例,購房人可以用50萬元購買一套房子一年的所有權,且每年可以獲得50萬元13.2%-15.6%的收益,即年收入為6.6萬-7.8萬元。

  “其實該産品本質就是理財,但是比銀行最高6%左右的年利息合適多了。不過購房一年後,購房人必須要將房屋返還給我們,我們也會將50萬元的本金還給購房人。”工作人員補充介紹。

  除了高收益外,該機構推出的房地産開發項目也很吸引人,知名開發商綠地也在其重點推薦中。“我們在鄭州有綠地中心、西安項目叫瀚海北金、秦皇島的項目叫時代逸城,在武漢也推出了武漢崗谷。”工作人員介紹,以綠地中心項目為例,該項目售價在2.4萬元/平方米左右,鑫琦在以優惠的價格買到該項目後,以1.2萬元/平方米的價格出售給個人並支付每月利息,一年後收回房子並將房産再歸還給綠地。

  背後隱現開發商資金需求

  有綠地等大開發商的項目推薦,也有高於銀行、網際網路理財産品的收益,該機構的宣傳一下子吸引了不少人,但也有現場購房人對此表示出了疑惑:“不賣房子給我們還倒貼送錢,你們到底掙什麼?”

  對於該疑問,該機構工作人員介紹:“我們掙開發商的錢啊。”按照他的介紹,包括綠地在內的開發商有融資需求,因此開發商將項目賣給鑫琦,並向其繳納每年20%-24%的利率,同樣是一年後,賺取利息的鑫琦會將房屋返還給開發商,並將本金贖回。

  該項目工作人員直言不諱:“我們掙的就是利息差啊,給購房人的是13個點,可是我們掙開發商的是20個點,其中7個點的價差就是我們的收入。”

  該工作人員進而解釋稱,開發商的房子是由鑫琦資産以公司名義購買,雙方簽訂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按照雙方的協定,開發商一年後還利息拿房子,而鑫琦則是還房子、掙利息、拿本金。

  “我們都是以一年期來買開發商的房子,最多也不超過兩年,以滿足開發商的短期用款需求。”而對於如何在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情況下,一年後再將房屋改到開發商名下的問題,該工作人員直言:“到房管局改底案就行了,我們都是當地大開發商、大企業,所以很好操作。”

  北京商報記者就上述合作項目聯繫綠地集團,該公司在回復中表示,鑫琦資産在鄭州綠地中心確實購買了部分房産,但相比整個項目來説,數量很少,不存在全部購買的情況。綠地與鑫琦資産只是單純的房産買賣關係,訂立的合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既不存在通過鑫琦資産向外出售房産的情況,也不存在向鑫琦資産融資的情況;另外,鑫琦資産從綠地購買房産後進行轉售或進行其他交易的情況,綠地並不知情也未參與,與綠地無關。

  恐涉嫌非法集資

  鑫琦工作人員關於該産品的描述似乎萬無一失,既保證了購房人的收益,也保障了其投資安全。但經北京商報記者進一步調查發現,此類産品的操作並非無風險,首先鑫琦與開發商的合作就遭到了開發商的否認。

  就綠地的回復,北京商報記者試圖採訪鑫琦資産,但截至發稿尚未獲得回復。

  一位業內人士稱,暫且不論與開發商的合作是真是假,上文提到的改底案本身就是違規操作,況且開發商與鑫琦的説法不一更是加大了該産品的風險。“首先,開發商一旦無法還款,鑫琦的資金鏈就會斷裂,也就無從談起向購房人提供高額回報了;其次,如果鑫琦與開發商之間並無借款合作,那麼鑫琦更多的是在通過向購房人集資做短期融資,其還款能力值得懷疑;最後,如果遇到變數後,即便購房人手中有公證書可證明其房屋的所有權歸自己所有,但是如果鑫琦與開發商之間簽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卻沒有進行網簽備案的話,所有權還不屬於鑫琦,鑫琦與購房人的協議也就等於作廢。”

  律師賈瑞果也同樣提醒,單從操作模式上看此類産品很可能涉嫌非法集資。他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不具有房産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産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産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可能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他表示:“目前還並不確定鑫琦與購房人之間簽訂的協議具體內容,不過一旦涉及上述行為就涉嫌違法,因此購房人應謹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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