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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外SOHO房屋層高縮水 業主10年後獲賠22萬餘元

  • 發佈時間:2014-09-14 07:10: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張淑玲 黃碩  責任編輯:姚慧婷

  花300余萬元在建外SOHO買了一套房,8年後才知道自己的房屋層高“縮水”,房主王女士遂將開發商訴至朝陽法院索賠。記者昨日獲悉,朝陽法院審理認定開發商違約,判決賠償王女士22.77萬元。

  王女士訴稱,2003年5月28日,她與北京紅石建外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石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建外SOHO一套商業用途房屋,合同約定房屋層高3.5米、建築面積177.18平方米,總價306萬餘元。王女士支付全款購房,2004年交付。後來,其他業主因層高“縮水”將開發商訴至法院,2011年11月,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確定建外SOHO三層裙樓層高短缺,自己這才得知房屋層高“縮水”一事,故訴至法院索賠。

  被告紅石公司辯稱,涉案商品房依法完成竣工備案,符合國家規定的交房條件,不存在瑕疵。層高不是交房條件,王女士以層高不夠要求賠償,沒有法律和合同依據。另外,王女士在涉案商品房中已住了近10年,如果房屋層高不夠,其早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故現在起訴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和買賣合同的異議期間。

  案件審理中,因房屋層高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存在爭議,朝陽法院委託專業測繪機構進行了鑒定。據鑒定,涉案房屋層高為3.33米。另外,朝陽法院查明,王女士所稱其他業主因相同事由起訴一案,于2011年10月作出終審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王女士與紅石公司所簽《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房屋的層高,紅石公司有義務向王女士交付約定層高的房屋。經鑒定,涉案房屋層高低於合同約定,致房屋可使用空間減少,可利用高度降低,使用環境變差,損害了王女士的利益,紅石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法院指出,房屋層高測繪屬於專業事項,層高不符合合同約定,對於普通購房人來説,屬於隱蔽瑕疵;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故王女士提起該案訴訟,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另外,紅石公司作為開發商,其應該知道房子層高不符合合同約定,故王女士不受時效限制,故對於紅石公司提出的異議不予採納。

  最終,綜合考慮房屋價款、房屋面積、層高縮水等因素,朝陽法院判令紅石公司賠償王女士22.77萬元。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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