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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損險保額10萬 6萬修車費為何只賠一半

  • 發佈時間:2014-08-14 05:32:03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近日,深圳一輛私家車在高速路上和一輛貨車發生追尾,私家車被交警認定承擔全部責任,由於車輛撞毀嚴重,估損金額約為6萬元,但保險公司在後期理賠時,卻只願賠償3萬元。為此,私家車主認為險企高保低賠,但險企卻認為自己的賠償符合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業內人士提醒,為了避免類似的爭議,建議舊車車主在投保時,最好與保險公司協商約定車損險的保額。

  車主 為何只肯賠一半修理費

  私家車主王先生告訴記者,經過交警責任認定,由他駕駛的私家車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由於此前他已為自己的汽車購買了足額的保險,包括交強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以及相關的不計免賠保險等。

  損毀嚴重的汽車經修理,費用為6萬元,但在後期的保險理賠中,保險公司卻只肯賠一半。

  “我買的保額是10萬元,這次修理費6萬元也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保險也在合同有效期內,但他們在理賠時卻只按照3萬元的市場價賠我。”王先生表示不能理解,“保險公司為何只賠一半修理費?”

  王先生出示的保單顯示,他投保車損險時是按照10萬元來投保的,該車已有10年車齡。保單顯示,王先生的保險也在合同有效期內。“這實際上就是讓客戶多交保費,當舊車全損時,保險公司又不按保險金額賠償,只按實際價值賠償,高保低賠。”

  隨後,王先生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險企 按折舊計算符合保險法

  為此,記者採訪了深圳一家大型産險企業的車險理賠部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這個案例很有典型性。“首先,這輛車開了近10年,得按照車輛每年折舊和現在的實際價值計算。”記者了解到,根據該保險公司的計算,王先生在投保時,車損險的保額為10萬元,按照這個保額價格以每個月0.6%的折舊率來計算,折舊後實際價值約為3萬元。

  這位理賠人士表示,根據目前王先生所駕駛車輛的市場價來看,“汽車折舊比較厲害,就算買一輛新車的價值最多也就3萬元,但是去修理這輛舊車往往需要更換老舊零件,與其耗費6萬元的維修費用,還不如重新在市場上用3萬元來買一輛同類型的新車。”

  “一旦汽車的損失超過實際價值,險企理賠人員按全損推定的情況,只能賠付給這輛車的實際價值即3萬元。”上述負責人表示,“這不能説險企就是高保低賠。因為險企按車輛折舊計算車損符合《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記者查詢到,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上述負責人指出,高保低賠的問題,其實牽涉到保險的定價問題。“保險費率的厘定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專業過程,判定一個條款是否是霸王條款,可以從這個行業是否從這個條款中得到了額外利益來判斷。”

  深圳一家大型險企的相關負責人此前在一個公眾場合曾表示,我國的車險經營仍處在虧損的邊緣,特別是車損險,明顯賠付率較高,形成全行業虧損。據悉,曾有公司為了避免上述霸王條款嫌疑,將車損險分為全損險和部分損失險,確定不同的保額,收取不同的保費,看似合理,但實踐證明操作更加複雜,客戶更是不知所以。

  律師 應對保險法進行細化

  保險法規定,根據承保對象的特性,財産保險分為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兩大類,分別有不同的承保與理賠方法。“車險平時用得更多的是不定值保險。不定值保險是指在保險合同中,事先約定一個保險金額,然後在出險時才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然後將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進行比較,作為承保是否足額的依據來賠償,足額則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不足額則按比例賠付。”保險律師許良根告訴記者。

  記者了解到,現實中,大多數的財産保險合同採用的都是不定值保險合同。對於不定值保險,通常有三種賠償方式:即比例責任承擔方式、第一危險責任賠償方式、限額責任賠償方式。

  許良根告訴記者,大量的財産保險包括車險,採取的是比例責任的賠償方式,就是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相比,如果大於或等於就相當於足額保險,當然可得到足額賠付;如果小于則視同為不足額保險,也即保險範圍的部分低於總價值,就要進行比例賠付。

  “上述保險經營原理,是保險産生以來不斷總結經營過程形成的經濟規律。它的合理存在,既保證了保險能夠給予被保險人較大程度的保障,又使保險的經營區別於賭博和其他保障行為。也正因此,各國保險法中一般都將此作為條文進行固定。”許良根説。

  “同時,為了防止道德風險,財産保險在理賠中還有一個基本原則,那就是損失補償原則,也就是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的賠償不得超過實際損失,也即被保險人不能因為保險賠償得到額外的利益。”有律師表示,“本案中,車主的6萬元都是用於修理損毀的汽車,並不存在獲得額外利益。因此,保險公司只承諾支付一半維修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車主認為,投保時保險公司按新車購置價收取保費,理賠時卻只按折舊價理賠,是典型的高保低賠霸王條款。而險企認為,這是保險業通行的法則。有律師建議,“要防止這種高保低賠的爭議,應對保險法現有的一些條款進行一些更細、更新的約定。”

  舊車投保應與險企協商保額

  -消費提醒

  一位險企的理賠人士告訴記者,目前深圳市場主要有三種確定汽車保險價格的方式。一是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主要適用的是“部分損失”。在這種模式下,車主的汽車只要不是全損,哪怕其配件很舊了,保險公司仍按新車的購置價來賠付。

  記者了解到,事實上,在實際賠付中,車輛出險時因為車損賠付大部分是以“部分損失”賠付的,對於部分損失來説,賠付的零件都是新的,不存在折舊後的零配件或維修費,所以深圳市場上,目前絕大多數的私家車都按照新車購置價來承保。

  第二種是按車輛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格,主要適用的是“全部損失”。在這種模式下,投保人自己需要承擔賠付一部分費用。因為根據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三種是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在這種模式下,可以由客戶自行考慮自己的保障需求,在新車購置價內確定任何一個金額。上述業內人士建議,在舊車投保時,對於車損險的保額,車主最好與保險公司商約定。

  根據保監會在2012年3月發佈的《關於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的第(八)條規定,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應當按照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保險公司應當與投保人協商約定保險金額。

  據介紹,按照目前廣東的政策,新車投保一般都是按照車輛購買發票上的新車購置價投保,3年內的車輛可以選擇新車購置價85%—90%的保額投保,10年以上車輛車損險的最低額度必須為新車購置價的75%。

  一位理賠人士一再強調,保險賠付不能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上述限定方式是根據新車購置價為基礎來進行折舊,但是不排除該折舊率的計算跟車輛折舊後實際價值存在價格差。“所以建議車主在投保舊車時應跟保險公司協商約定保額,可以用合適的保費保障自身利益。車主最好根據自己的主要保險需求,找到一個交費與保障對應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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