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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間發紅包娛樂不違法 賭博罪判定有明確標準

  • 發佈時間:2015-09-21 08:38:00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陳維澈  責任編輯:金瀟

  以案説法

  “20元5包,搶到最少的接著發……”看到這樣的微信搶紅包規則,你是否覺得很眼熟?沒錯,只要過個節,微信搶紅包就盛行在各個朋友圈。誰都沒能想到,這樣一種純娛樂的玩法,卻能衍生成賭博形式。

  “發138元紅包,抽成13元,搶到最少的接著發……”近日,寧波警方破獲一個“微信代發紅包賭博”團夥。微信紅包的玩法是如何成為斂財工具?微信賭博和普通發紅包有什麼區別?微信賭博的界限在哪?

  微信朋友圈的“搶紅包”遊戲,相信很多人都玩過,微信搶紅包的玩法多種多樣,到底哪些是違法的哪些又是合法的呢,你有沒可能一不小心陷入微信紅包賭博呢?

  朋友間發紅包娛樂不違法

  廣東國融律師事務所曠昕介紹,微信紅包的功能本身沒有問題,朋友間互相發紅包也沒錯,但是不法分子以營利為目的,採用賭博規則,利用微信群、微信紅包的功能開設賭局斂財,就是違法行為。

  曠昕説,朋友同事之間的微信搶紅包不算賭博,因為朋友間的小額互發,沒有營利性質,可視為贈予,不涉及違法。“如果有人把這種比拼手氣的遊戲‘升級’,那就成了變相的‘賭博’。”

  微信紅包賭博屬於新型賭博,因形式、手段比較隱秘,很多人對此還沒有清醒的認識,他們打的就是“擦邊球”。怎麼判斷是不是賭博,曠昕認為關鍵要看是否存在“牟利”,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賭博罪判定有明確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第303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以,以營利為目的的搶紅包群,涉嫌賭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利用網際網路、行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或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屬於“開設賭場”行為。

  例如“寧波發微信紅包賭博”案,從7月31日到8月10號,整個群涉及的金額超過40萬元,參加人員加上組織人員有60人上下,獲利大約有4萬元,群主獲利5000元,“代包手”也從中營利。群主組織微信發紅包,並從中抽成,是以營利為目的,“這與親朋好友之間的搶紅包遊戲有著本質的不同,可以視其為一種不正當經營活動,該發起者或組織者很可能涉嫌‘開設賭場罪’。”曠昕説。

  而群成員搶紅包涉賭的違法行為要受治安處罰。一般情況下,單純參賭人員不構成賭博罪,但有可能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對其進行拘留、罰款處罰。

  微信紅包賭博的形式多樣

  “微信搶發紅包”除了採取“紅包接龍”的方式涉賭,還有哪些形式呢?據介紹,還有以紅包金額數字押注、使用紅包金額數字玩“牛牛”、“牌九”使用微信“搖骰子”表情比大小等,有的不良商家打著推銷的名義,使用微信紅包“眾籌”而後“抽獎”,也是一種變相的賭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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