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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自行安裝熱水器洗澡中毒 商店廠家擔責2成

  • 發佈時間:2016-04-27 14:36:00  來源:大洋網  作者:魏徽徽  責任編輯:李春暉

  花都一市民歐老伯購買了家用燃氣熱水器後自行安裝,商家在收據上還寫了“本商店概不負責”的説明,孰料次月歐老伯的兒子在洗澡10分鐘後即不幸倒地搶救無效死亡。日前,這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在廣州中院終審,法院判商家和已被吊銷生産廠家兩股東連帶賠償12.8萬元,歐老伯要自擔8成責任。

  悲劇

  兒子洗澡10分鐘倒地亡

  2013年1月,歐老伯在楊某經營的廣州市花都區赤泥某電器商店購買了一台國威牌JSD12-R15型號家用燃氣熱水器。因與歐老伯較熟悉,當時商店工作太多,楊某沒有安排技術人員到府安裝,要求歐老伯自行安裝。楊某在銷售單上還註明,要求歐老伯嚴格按照説明要求安裝使用熱水器,必須安裝在浴室外通風良好處,使用熱水器時請保持空氣流通,以保證熱水器正常工作及家人的安全,未按説明操作而導致事故,本商店概不負責。

  同年2月1日,歐老伯的兒子阿奇在住宅使用該熱水器約10分鐘後倒地,家人發現後當即送往醫院搶救,但經搶救無效後死亡。經衛生院初步診斷,歐某為煤氣中毒死亡。經事後調查,出事熱水器是佛山順德托某電器公司生産的,張某、刁某是該公司的股東,該公司因逾期未年檢,早在2011年3月30日已被工商部門吊銷。

  事後,2013年底,歐老伯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楊某就歐某死亡一事承擔3成責任賠償20萬元,廠家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由於認為費用過高,歐老伯不同意對該熱水器進行技術鑒定。庭審中,楊某辯稱,歐某是否煤氣中毒死亡,亦未有相關的屍檢報告證實,也沒有完整的證據鏈證實歐某是在使用熱水器洗澡過程中煤氣中毒死亡的。

  楊某還説,歐老伯是主動要求自行安裝熱水器的,對於造成的後果應自行承擔。此外,楊某還申請追加兩家電器公司為共同被告,但歐老伯表示放棄追加。

  判決

  商店廠家連帶擔責2成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生命權糾紛,歐某在使用從楊某處購買的熱水器過程中,因煤氣中毒死亡,該事實有歐老伯提供的公安機關報警回執、購買熱水器的收據、衛生院的診斷證明、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火化證明等證據證實,且楊某對歐老伯向其購買該熱水器予以確認,因此確認歐某因在洗澡過程中煤氣中毒死亡。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32條的規定,楊某作為銷售單位應當對涉案熱水器進行售後安裝服務,但楊某並未安裝,而歐某在使用時,因安全意識淡薄,涉案熱水器自行安裝在浴室內,並未保障空氣流通,導致事故發生。

  雖楊某在銷售單上註明的“提醒説明”內容不足以減免他作為銷售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但該事故的發生主要由於歐老伯忽視燃燒器具的危險性,未保障浴室通風而導致,應承擔主要責任,而楊某作為銷售者未做好售後服務安全工作,應承擔次要責任,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

  同時,涉案熱水器的生産公司雖被工商部門吊銷,但在法律上的主體仍存在;該公司及其股東作為涉案燃氣熱水器生産者,應與銷售者協商確定售後服務的安裝、維修等服務行為,刁某、張某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經營的公司提供售後服務,即對涉案熱水器進行安裝服務,故應與楊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認定歐老伯的損失共64萬餘元,由楊某承擔12.8萬餘元。判後,楊某不服上訴。刁某、張某共同答辯稱,本案沒有證據證實涉案熱水器存在品質缺陷,不同意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今年2月,廣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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