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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食品應有明確監管標準

  • 發佈時間:2016-02-16 09:32:43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兒童食品應有

  明確監管標準

  □ 祿永峰

  近日,南京市小營小學二(1)班“愛馨雛鷹假日小隊”的同學們來到夫子廟,開展“我和城墻寶寶一起平安自護”活動。同學們打出宣傳橫幅,身披宣傳授帶,帶著擴音設備,重點對食品的標簽、營養成分、預防食物中毒等內容進行宣傳,引來遊人的陣陣掌聲。(2月14日《金陵晚報》)

  表面上看,不少食品生産企業打著“兒童食品”“兒童專用”的旗號,實質上是一種銷售噱頭,給消費者一種誤導,甚至以假亂真的行銷概念。這類兒童“專用”食品之所以橫空出世,頻繁不斷,品質參差不齊,種種亂象背後,暴露出的問題正是監管的缺位。

  很顯然,食品不該像藥品一樣,非要分為成人和兒童專用不可。無論將食品加工成什麼,它自身存在的主要成分不會改變,雖然一些兒童食品的味道會更加誘人,其本質並不是添加的營養成分有多麼豐富,有的是超標的食品添加劑作祟。至於添加劑,有的是改變色澤的,有的是防腐的,有的是改善口感的,有的兼而有之,在兒童食品中添加進過多的添加劑,這種添加與“添亂”有何差異?

  相對而言,市場是動態的,也是多變的,兒童食品銷售同樣流通于市場之中。事實證明,強化市場監管,是以不變應萬變的法寶之一。近年來,各地兒童問題食品之所以屢治不止,一個不爭的事實就是市場監管滯後。正是由於缺少有力的監管,因此難免缺少有效的嚴懲。依照慣例,監管兒童問題食品生産經營行為,大多地方只是對其違規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而且處罰主要以經濟形式為主。很顯然,這種處罰手段,容易形成一查即停、不查又反彈的惡性迴圈,不能從根本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生産、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相關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43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即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該司法解釋明晰體現了對非法生産、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行為的法治嚴懲的態度,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為依法懲治犯罪編織了嚴密的刑事法網。

  因此,嚴懲兒童問題食品,法治思維同樣不可缺失。也就是説,懲治兒童問題食品安全犯罪,只要市場監管、行政執法等部門執法力量一起聯合執法,從源頭上掃除滋生兒童食品安全犯罪的環境條件,依法定罪追刑,除惡務盡理應不是一件過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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