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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體系建設關鍵要做到“責任可究”

  • 發佈時間:2016-01-18 09:32:09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觀象臺

  □ 胡立彪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加快推進重要産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提出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國家將把食用農産品、食品、藥品、農業生産資料、特種設備、危險品、稀土産品等作為重點,分類指導、分步實施,推動生産經營企業加快建設追溯體系。我們相信,通過追溯體系建設,可以極大提升企業品質管理能力,促進政府部門監管方式創新,從而更有效地保障消費安全。

  追溯體系建設是採集記錄産品生産、流通、消費等環節資訊,實現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強化全過程品質安全管理與風險控制的有效措施。從概念上看,産品追溯體系具有風險管理、資訊記錄和確責召回三大作用。跟蹤+溯源=可追溯。“可追溯”一方面有利於企業進行過程式控制制,另一方面有利於監管部門在産品安全事件發生時對産品資訊進行溯源。它促進了産品資訊的公開透明,能推動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

  不過,上述説法只是概念和理想狀態的追溯體系,真正建設和實施起來還會遇到許多不確定因素,影響實際效果。當然,更重要的一個問題是,追溯體系在産品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更不是一勞永逸的,不可以誇大它。有學者認為,産品的可追溯分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企業對食品生産鏈資訊的可追溯——生産鏈環節上以個體識別為資訊載體的食品可追溯系統;第二個層面是政府對於生産鏈資訊的監管數據庫建設。但是目前,我國的食品可追溯系統建設還處在第一層面,而且大多食品可追溯系統僅涉及生産鏈的某一環節,並未實現生産鏈的全程可追溯。

  而且,從根本上講,追溯體系無法自動確定責任主體和問題的根源。要實現對産品安全的更好管理,仍然必須依靠監管部門的執法和企業內部的品質安全控制。系統真正要確責的時候還是要靠人的管理,這才是對追溯體系的準確評價。也就是説,這個追溯體系不是萬能的。並不是追溯體系一上,所有的市場産品安全問題就都解決了。它僅僅是一個管控風險或者確責召回的手段。由此也可以看出,追溯體系所意圖達到的“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三個目標中,“責任可究”最為關鍵,某種意義上講,它決定了整個體系的成敗。

  當前國內的追溯體系更多地承擔著“資訊記錄”的功能,在資訊的寬度、深度和準確度上都有問題。另外,有些企業缺乏誠信,錄入的資訊沒有真實保障;部分可追溯系統自動化程度低,難以實現資訊互聯。這些問題都會弱化追溯體系的實際效果。而正是因為存在這些問題,導致關鍵的追責環節無法落實,使得整個體系被架空,僅成擺設。

  即使確定了責任,實現了“追”的目標,但能不能“究”責還是問題。就目前情況看,追溯體系建設本身的法律依據亦尚付闕如。比如,《農産品品質安全法》規定了農産品“安全標準、産地、生産、包裝標識、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基本要求,但沒有明確可追溯相關內容;《食品安全法》對標簽、召回等提出了要求,但並未涉及可追溯;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提出“建立健全農産品産地準出、市場準入制度和農産品品質安全追溯體系”,但並未強制實施。

  正是基於這種情況,《關於加快推進重要産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強調要完善法規制度,制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一步完善追溯管理制度,細化明確生産經營者責任和義務。發達國家産品品質追溯制度之所以能夠成功實施,其中最重要的保障就是有法可依。在此基礎上,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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