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碳排放和碳減排評價機構認可體系進展(上)
- 發佈時間:2015-10-16 09:32:32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權威解讀
□ 高俊斌 馮 濤
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發展低碳經濟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近年來歐美發達國家不斷推出對溫室氣體排放進行限制的法案,溫室氣體排放限額對本國工業發展和國際貿易的影響越來越大。早在2005年,《京都議定書》就將碳交易機製作為限制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新途徑。碳交易機制的運作,需要以明確的可交易碳排放配額或者減排量作為標的,而“可交易的減排量”需要通過審定/核查機構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進行審定與核查,再經管理機構簽發後方可上市交易。不難看出,溫室氣體排放量及減排量的監測、核算與核證制度是溫室氣體減排監管機制的關鍵,排放量量化結果的準確性和一致性是溫室氣體管理以及碳交易機制的基礎。國際上普遍採用由獨立第三方機構對組織或項目的溫室氣體量化和報告進行審定、核查的方式來確保溫室氣體量化的準確和一致,並大多要求這些機構獲得認可。
認可作為證實能力、傳遞信任的合格評定活動,其在碳減排管理體系中的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認可為政府的碳減排管理提供技術支撐。政府可以充分利用認可機構的技術能力和資源,在審定/核查機構資質管理中把認可機構的技術把關作為先置條件,採信認可結果作為政府監管的技術支撐。這樣,政府既節省了直接對審定/核查機構進行技術評價所需的成本,又可以有效規避相關的行政責任風險。當前,在世界範圍內,政府監管部門採信認可結果已成為一種趨勢和潮流。例如,日本自願性溫室氣體排放交易體系(JVETS)要求實施溫室氣體審定與核查的機構獲得國家認可機構的認可資格。另一方面,認可是對審定/核查機構能力的有效證明,可以有效提升其競爭力,獲得政府和市場的信任。認可機構通過初次評審、監督評審和復評審等方式對審定/核查機構進行持續評價,因此可以督促其持續改進工作品質,同時認可機構也可以將認可資格賦予的信任傳遞給政府、市場及相關方。
在國際上,溫室氣體審定/核查機構的認可已開展多年,尤其近年來已發展成為國際上一個熱門的新認可領域,此前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作為認可依據,2007年ISO:14065《溫室氣體——溫室氣體審定和核查機構認可要求》發佈後,該標準逐漸被各國認可機構作為溫室氣體審定/核查機構的認可準則加以採用並成為共識。
歐洲方面,歐盟各成員國曾經以不同的國際標準為依據對溫室氣體審定/查機構進行認可,2011年歐洲認可合作組織(EA)決定,從2013年至2018年EA成員應將溫室氣體審定/查機構的認可準則統一轉換為ISO:14065標準。美國方面,美國國家標準學會(ANSI)于2008年成立了溫室氣體審定/核查機構認可事務相關方委員會(GVAC),依據ISO:14065標準制定了相應的認可政策等文件。ANSI目前已認可了20余家審定/核查機構,服務於芝加哥減排交易所、北美氣候註冊體系(Climate Registry)、自願碳減排標準(VCS)等自願性減排體系。亞太方面,日本認可機構JAB于2010年發佈了《溫室氣體審定和核查機構認可程式》,對“日本自願排放交易體系”(JVETS)和“日本試驗性排放交易體系”(Experimental ETS)下的審定/核查機構進行認可。中國台灣認可機構TAF于2009年制定了《溫室氣體查驗機構認可服務計劃》,主要面向台灣地區依據“溫室氣體減量法”建立的溫室氣體盤查和登錄製度下的審定和核查機構進行認可。
在我國,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作為我國唯一的認可機構,負責建立和實施我國的碳排放和碳減排評價機構的認可體系。CNAS界定的碳排放和碳減排評價機構既包括溫室氣體審定/核查機構,也包括與碳排放和碳減排相關的檢驗及檢測機構。對於相關的檢驗與檢測機構,CNAS已依據ISO:17020及ISO:17025標準開展了認可工作,在溫室氣體審定/核查機構的認可方面,則尚未正式推出相應的認可制度。
(作者單位: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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