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抽查方案錯判率
- 發佈時間:2015-06-24 10:32:08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觀點探討
□ 葉永和
在産品品質監督抽查中,大家都希望監督抽查判定核查總體(即監督總體)不合格的準確率是越高越好,最好是百分之百,但是,這是不可能的,只要是抽樣檢查就不可能是百分之百地準確。為此,國家為了既儘量準確地判定核查總體,又便於實際監督抽查工作的開展,把監督抽查方案的錯判概率設定為5%,而放棄了對漏判概率的控制,也就是説在産品品質監督抽查中,抽查樣品不合格就非常有把握(其概率達到95%)地判定核查總體不合格,而樣品合格不能保證核查總體合格。
國家所規定的監督抽查方案,雖然已有很高的準確判定概率,但是,從抽查方案的設計上來看監督抽查判定20次不合格核查總體中有可能出現一次錯判,這也是為什麼《産品品質法》賦予被監督方對監督判定異議的權力,並規定採用復檢程式的理論依據,以此來彌補監督抽查的缺陷,從而保護被監督方的合法權益。然而,作為監督方應該知道這種抽查風險始終是存在的,在實際工作中必須認真對待,從主觀上要高度重視,認真處理被監督方的異議,正確履行復檢程式,即正確執行國家復查抽樣標準GB/T16306-2008《聲稱品質水準復檢與復驗的評定程式》。如果想從客觀(即監督抽查方案)上降低監督抽查風險,就是要把錯判概率進一步降低,即重新設計監督抽查方案。比如,對於規定聲稱品質水準(也稱為監督品質水準)為2.5%不合格品率的要求,要把監督抽查方案的錯判風險概率從5%降為2%,經計算得知,監督抽查方案的樣品數量會從2增加到9。這樣,從原抽查判定20次不合格核查總體中可能有一次錯判,降低到抽查判定50次不合格核查總體中可能有一次錯判,使錯判風險的概率下降了一倍多。但是,錯判風險下降的抽查方案,也不能保證通過抽查方案的核查總體一定為合格總體,只不過核查總體相對合格的可能性大一些而已。然而,這種降低監督抽查風險是要付出管理成本的提高,以及樣品數量的增多。它並沒有降低規範要求、簡化操作程式,只會大大地增加監督工作難度與複雜程度,與國家設計品質監督工作的要求既儘量判定準確又儘量方便操作的原則不相符。因此,在實際監督抽查工作中一般很少採用。
總之,規避監督抽查風險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有正確把握與實施技術的問題,又有如何認真執行規範程式的問題,還有怎樣優化與提高效率的問題。而這種通過調整抽查方案來進一步降低錯判概率的結果是以犧牲其他問題,並要付出很多工作與成本代價。我們提倡的規避産品品質監督抽查風險是要從主觀上如何正確落實與執行監督抽查的技術與管理的問題,它是規避監督抽查風險最經濟、最有效的方法,而那些從客觀上調整監督抽查方案來降低監督抽查風險是一項在不得已情況下的一種無奈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