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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的檢驗種類

  • 發佈時間:2015-03-19 09:34:16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厘清使用單位

  特種設備的檢驗種類

  □ 寧 一

  A公司在未經定期檢驗的情況下繼續使用電梯,某省質監局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84條對A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而A公司認為,《特種設備安全法》第84條中的“檢驗”是監督檢驗而不包含定期檢驗,據此認定質監局適用法律錯誤並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後維持了質監局的處罰決定。

  不光A公司等一些特設使用單位認為《特種設備安全法》第84條中的檢驗不含定期檢驗,甚至個別執法人員也這麼認為。可見,如何理解第84條,對於違法行為的定性及法律適用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很有必要厘清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的檢驗種類,以消除模糊認識,從而準確定性違法行為,正確適用法律條款。筆者對此分析如下:

  首先,要明確監督檢驗方式。監督檢驗是指在特種設備製造或安裝過程中,由檢驗機構對特種設備的製造或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進行的驗證性檢驗,屬於強制性法定檢驗。《特種設備安全法》第25條規定,特種設備的製造或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簡言之,就是特種設備在出廠或者交付給使用單位之前,必須要經過監督檢驗這一關。換個角度説,就是使用單位在使用特種設備之前,首先要核實特種設備是否經過監督檢驗併合格,這是使用單位在使用特種設備之前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定義務。

  其次,要明確定期檢驗方式。定期檢驗是指定期檢查驗證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強制性技術措施。《特種設備安全法》第40條規定,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檢驗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同樣,做好定期檢驗工作,是使用單位在使用特種設備過程中應當履行的又一項法定義務。

  以上可以看出,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是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的兩項重要技術監督措施。從《特種設備安全法》全文來看,特種設備的檢驗包括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兩種檢驗方式,只不過這兩種方式根據不同情況適用在不同的環節。對於使用單位而言,除了在使用前要核實特種設備必須經過監督檢驗外,還要在使用中做好定期檢驗工作。這就説明,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兩種檢驗方式同時適用於使用單位。而《特種設備安全法》第84條就是對使用單位所作的處罰規定,理所當然,該條中的檢驗應包括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另外,《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使用單位的罰則中包含未經定期檢驗的行為,以該條例為基礎且嚴於該條例的“升級版”——《特種設備安全法》也自然會對使用單位違反定期檢驗制度的行為作出處罰規定,因此,該法第84條中的檢驗理應包含定期檢驗。反之,如果第84條中不包含定期檢驗,那顯然有悖立法原意,這在道理上是講不通的。試想,第84條如果不包含定期檢驗,將會産生什麼樣的後果?總之,不管從立法原意還是生活常理上講,《特種設備安全法》第84條中的檢驗應包含定期檢驗,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綜上所述,可以明確《特種設備安全法》第84條中的檢驗應包含定期檢驗。執法人員應當正確理解法律精神,準確適用法律條款。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執行好《特種設備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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