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安全立法爭論背後的責任與利益博弈
- 發佈時間:2015-02-04 09:35:10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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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法律專家認為,明確物業公司使用管理人的“首負責任”,並通過合同確定下來,其實質是所有權人責任的延伸。一方面,業主委託物業公司對電梯進行日常管理維護,出於技術上考慮,物業公司會委託維保公司進行電梯的日常維護工作。另一方面,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業主沒有與維保公司簽訂維修保養協議,電梯事故發生後,業主就不能直接向維保公司主張違約責任,只能向物業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0條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因此,不論是從違約責任角度,還是從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物業公司應當承擔“首負責任”。
既然如此,廣東省、深圳市物業管理協會為何極力反對承擔“首負責任”呢?
據了解,廣東現有7000多家物管企業,大多是註冊資本只有5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在改革前,由於安全主體責任不明確,一些物管企業為節省費用,往往聘請報價低廉的電梯維保單位。為了迎合市場需求,部分電梯維保單位報價甚至低於維保所需的實際成本,受利益驅動,電梯維保“偷工減料”“走過場”屢禁不止,電梯維保市場“劣幣驅逐良幣”問題嚴重。一旦發生電梯事故,賠償往往數額巨大,按照“首負責任”的要求,絕大多數物管企業無法承擔“首負責任”墊付的賠償金。實際上,即便是小微型的物管企業,資本金小、力量不足也不應該成為推卸責任的理由。因為,賠不起還有保險這一比較成熟、國際社會普遍採用的風險分擔的做法。總之,通過立法明確使用管理者“首負責任”後,將倒逼物業公司選擇有資質的良好維保公司,不僅提高了物管公司對規範電梯維護保養的成本,而且還擔負起了監督維保的責任。這將意味著,一些小的物業管理公司因為安全風險原因將退出市場和倒閉,將推動物業管理行業的整合與重組。
目前,廣東省《條例》立法調研組根據相關部門、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到多地物業公司、電梯維保企業和保險公司展開調研。若立法得到通過,將從現在的行政監管體制改革亮點、政府性規範文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不僅使行政監管體制改革帶來重大影響,而且將成為改變消費者維護權弱勢現狀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