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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19家玩具生産企業主動召回20批次玩具産品

  • 發佈時間:2015-02-03 09:35:26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何 可)日前,廣東省19家玩具生産企業按照《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的要求,向其所在地省級質監局備案了主動召回計劃,決定對其生産的20批次存在缺陷的玩具産品(包括童車)實施召回。

  本次召回範圍內的缺陷玩具産品(包括童車),因突出物、剛性材料上的圓孔、用於包裝玩具的塑膠包裝袋、特定元素的遷移、銳利尖端、突出物、靠背結構牢固性、動態耐久性、小零件、膨脹材料等方面存在缺陷,有可能造成兒童意外傷害,危及兒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次實施召回的生産企業與其經銷商將向社會發佈其召回資訊及具體召回措施。購買者可直接與當地經銷商或生産廠家聯繫,也可登陸質檢總局網站(www.aqsiq.gov.cn)、質檢總局缺陷産品管理中心網站(www.dpac.gov.cn)了解更多資訊。此外也可撥打質檢總局缺陷産品管理中心熱線電話:010-59799616,反映召回活動實施過程中的問題或提交缺陷線索。

  産品缺陷描述

  産品存在有潛在危險的突出物,經過保護件拉力測試後其保護件脫落,有致兒童因剛性突起而刺傷皮膚的危險。

  1.實測車桿上剛性材料圓孔厚度為1.40mm(小于1.58mm),孔徑在φ6mm-12mm之間,且插入深度大於10mm,有致兒童手指被夾住而受傷的危險;

  2.用於包裝玩具的塑膠薄膜平均厚度為0.020mm(標準要求應大於0.038mm),且測試點厚度均小于0.036mm,未開孔,有致兒童因塑膠薄膜吸附口鼻而發生窒息的危險。

  粉紅色涂層的鉻(Cr)元素132mg/kg(標準要求不應超過60mg/kg)、鉛(Pb)元素609mg/kg(標準要求不應超過90mg/kg),超過標準規定的最大限量,有致兒童化學中毒的危險。

  1. 96個月及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濫用測試後,産生可觸及的銳利尖端,有致兒童被劃傷的危險;

  2.産品存在有潛在危險的突出物,經過保護件拉力測試後其保護件脫落,有致兒童因剛性突起而刺傷皮膚的危險。

  産品存在有潛在危險的突出物,經過保護件拉力測試後其保護件脫落,有致兒童因剛性突起而刺傷皮膚的危險。

  靠背結構牢固性測試時,靠背頂端中心部發生嚴重變形喪失功能,有致兒童因靠背不能承受其重而跌落受傷的危險。

  經動態耐久性試驗後,前輪腿管斷裂、彎曲,有致兒童受傷的危險。

  經動態耐久性試驗後,前輪塑膠件斷裂,有致兒童受傷的危險。

  口動玩具喇叭上不可拆卸的零件,經可預見的合理濫用測試後産生小零件,有造成兒童因吞咽或吸入小零件而引起窒息的危險。

  1.彈射物是小零件,有致兒童因吞咽或吸入小零件而發生窒息的危險;

  2.彈射物保護端與主體分離,形成小零件,有致兒童因吞咽或吸入小零件而發生窒息的危險;

  3.拉力測試後,彈射物保護端與主體分離,且分離後的彈射物能被預定彈射機構發射,有致兒童因發射不合規定的彈射物而受傷的危險。

  拉力測試後,彈射物保護端與主體分離,分離後的彈射物能被預定彈射機構發射,且動能大於0.08J,有致兒童因發射不合規定的彈射物而受傷的危險。

  1.供37~96個月兒童使用的玩具(吸水彈)是小球,沒有設置警告語,有致兒童因吞咽或吸入小球而産生窒息的危險;

  2.蓄能彈射玩具的彈射物(吸水彈)是小零件,有致兒童因吞咽或吸入小零件而發生窒息的危險;

  3.彈射物(吸水彈)是小零件,且其膨脹率超過50%,有致兒童因吞咽或吸入吸水彈而發生腸梗阻或窒息的危險。

  1. 36個月及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經可預見的合理濫用測試後,存在小零件,有造成兒童吞咽或吸入小零件而引起窒息的危險;

  2.搖鈴玩具末端能透過測試模板A,有使不能獨立坐起的嬰幼兒因阻塞喉管而發生窒息的危險;

  3.用於包裝玩具的塑膠薄膜平均厚度為0.023mm(標準要求應大於0.038mm),未開孔,有致兒童因塑膠薄膜吸附口鼻而發生窒息的危險。

  36個月及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經可預見的合理濫用測試後,存在小零件,有造成兒童吞咽或吸入小零件而引起窒息的危險。

  1. 36個月及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經可預見的合理濫用測試後,存在小零件,有造成兒童吞咽或吸入小零件而引起窒息的危險;

  2.産品存在有潛在危險的突出物,經過保護件拉力測試後其保護件脫落,有致兒童因剛性突起而刺傷皮膚的危險。

  折疊機構測試後,推車折疊倒塌,有致兒童受傷的危險。

  1. 36個月及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經可預見的合理濫用測試後,存在小零件,有造成兒童吞咽或吸入小零件而引起窒息的危險;

  2.玩具上沒有標注如下警示説明:“當嬰兒開始用手或膝支撐站立時,如果不移去玩具,可能發生纏結或勒死的傷害”,且説明書中沒有正確的安裝指導説明,有致嬰兒因誤用玩具造成纏結或勒死的危險。

  1. 96個月及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濫用測試後,産生可觸及的銳利尖端,有致兒童被劃傷的危險;

  2.産品存在有潛在危險的突出物,經過保護件拉力測試後其保護件脫落,有致兒童因剛性突起而刺傷皮膚的危險。

  跌落測試後車把斷裂,有致兒童在騎行時因車把斷裂而跌落受傷的危險。

  經動態耐久性試驗後,車架連接處鉚釘脫落,有致兒童受傷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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