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滅奸商捲土重來的能力”
- 發佈時間:2014-12-04 09:34:18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觀象臺
□ 胡立彪
最近上海市工商局公佈的2014年第二季度流通領域時尚服裝品質抽查結果顯示,在65批次不合格産品中,阿瑪尼、寶姿、馬莎、CC&DD、ELLE HOMME等知名品牌赫然在列。
其實這樣的新聞已經不具有聳聽效果了,因為人們隔三差五就會看到一些知名品牌登上這樣那樣的黑榜,早就見怪不怪。現在人們只想問的唯一問題是,比普通品牌貴很多的知名品牌,本應有著更高的品質和更好的服務,而在國外市場似乎確能做到這一點,如今在中國市場卻不斷墮落,成為監管部門黑名單上的常客,這種南橘北枳之變,真正的原因到底是什麼呢?
如果一定要依據南橘北枳這種環境決定論的思路找原因,答案一定有我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這一點。而“不健全”的重要表現之一,就是一些專家所認為的“處罰力度偏弱,違法成本過低”,從而使一些企業難有敬畏之心,在法律的雷池前仍有一越而過的衝動。舉例來看,現行《産品品質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對經營不合格産品違法行為“並處貨值金額50%以上或3倍以下的罰款”,這樣的處罰就缺少威懾力。我們知道,違法企業被查不合格産品的數量是個變數,若涉案貨值不大,基於涉案貨值的3倍以下罰款也不會很多;而“50%以上”又是一個彈性數字,即使執法部門有自由裁量權,實際執法過程也很難操作。而依據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於經營者出售不合格産品的行為,處罰措施主要是退貨,有欺詐行為的,也只不過增加貨款3倍的懲罰性賠償。
相比較而言,在市場法律體系相對完善的國家,經營者大都老老實實做橘而不敢有變枳的非分之想,就是因為這裡的雷池面積大且雷的威力強,觸即被炸,輕者殘,重者死。有這樣一個常被專家學者拿來説事的例子:1999年,美國加州一家法院裁定通用汽車公司為一起車禍中的6名被燒傷者支付49億美元的賠償。陪審團認為,通用公司明知這種車的油箱設置有事故隱患,卻因考慮費用而不予更正,“他們沒有將用戶的生命放在心上,他們必須為此負責。”對於美國法律中對不法經營者處以天文數字罰款的規定,美國國會有關人士曾有做過這樣一個非常著名的解釋:這樣的處罰力度是按“毀滅這類奸商捲土重來的能力”的標準制定的,法理上稱作“消除危險性原則”。如此之高的違法成本,使得那些妄想違法牟利的不法分子即使有賊心也沒有賊膽了。
除了重罰,讓違法者付出巨大的經濟代價,歐美等法律健全國家還十分重視對違法者實施精神處罰,令其付出可能更慘重的信譽代價。監管部門會將經營者的違法行為進行存檔,輸入電腦資訊庫,任何每人平均可從電腦上查閱其檔案資料,使不法奸商的商業信譽盡失,成為過街老鼠,沒人願意與其做生意。這樣做不僅讓不法者深感畏懼,還可以殺雞駭猴,以儆效尤。
不管是經濟罰還是精神罰,都是基於“消除危險性原則”,以達到“毀滅奸商捲土重來的能力”的目的。顯然,我們國家應該在這方面有所借鑒,立法上不斷提高不法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制定與國際接軌的相關法律法規,重拳打擊各種市場違法行為。當然,“毀滅奸商”還要靠廣大消費者的努力,充分調動他們的維權積極性。辦法很簡單,增加不法者成本,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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