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不是擋箭牌
- 發佈時間:2014-10-23 09:34:27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評頭論足
□ 胡立彪
有消費者向一家媒體投訴稱,他購買了一款寶潔公司生産的飄柔去屑洗髮露,但使用了一段時間後根本沒有任何效果,頭屑還是“像雪花般飄落”。於是,消費者懷疑這款洗髮露有問題,其所宣稱“含ZPT去屑成分,有效去除頭屑,持續使用,遠離頭屑煩惱”,涉嫌虛假宣傳。該媒體致電寶潔公司,希望其對這款産品去屑功效的原理及相關權威證明等進行説明,但寶潔公司以去屑配方涉及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告知。
寶潔説的好像很有道理,許多人聽了可能都會覺得無言以對。可事實上,寶潔拿所謂的“商業秘密”説事,只是用來做擋箭牌,根本沒有那麼硬的道理。如果寶潔的説法行得通,那麼任何企業都可以無所顧忌地聲稱自己的産品擁有這樣那樣的功效,然後以涉密為由回避外界的任何質疑了。事實上,除了寶潔,許多企業早就這麼做了。比如,肯德基有一款上校雞塊,在外包裝上寫有“‘十一種神秘香料’融入鮮嫩雞肉中,外脆裏嫩,鮮美多汁”這樣的宣傳語,但不少消費者對所謂“十一種神秘香料”提出質疑:這些香料有無經過科學、權威認定,會不會對食品安全構成危害?因此要求肯德基公佈神秘香料的基本成分。但肯德基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公佈。
顯然,肯德基跟寶潔一樣,在宣傳上都有誇大功效、故弄玄虛的嫌疑,並有意混淆商業秘密的概念,試圖以商業秘密權淩越消費者知情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有關情況。況且,消費者想要知悉的,並非是寶潔産品去屑的秘方或肯德基雞塊神秘香料的具體配比,而是其産品具有宣稱功能或食用安全的證明,這並不涉及商業秘密。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營者對其産品宣傳的功能及安全性,應承擔舉證責任。
事實上,如果寶潔和肯德基不能舉證其産品中確實含有某些功效成分,或該成分並無所宣稱的功效(不屬於神秘範疇),或該成分不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配料或添加劑範疇,那麼這樣的廣告宣傳就屬於誤導消費者的民事欺詐行為。另外,用於化工産品或食品中的添加劑,其名稱並不是什麼商業秘密,消費者如果對商家宣傳的神秘成分不放心,可以要求質監部門依法進行調查。
當然,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並不意味著企業的商業秘密權就可以棄之不顧。在現實生活中,商業秘密權與公眾知情權發生衝突幾乎不可避免,而如何協調二者的關係,儘量減少其衝突,這是我們需要解決的問題。雖然目前我國在法律上還沒有規定解決二者衝突的具體法律規則,但在實踐中還是形成了一些法律原則,可以較好地平衡二者衝突。
最重要的一個原則是公共利益原則。商業秘密往往是企業或個人所享有的權利,更多屬於個人利益層面,如果依照某種商業秘密製造出來的産品危害了或者威脅著公共利益,那麼我們就應該保護公眾利益。當然,如何兼顧二者利益需要我們在具體情況下把握,但至少我們首先應該樹立這種價值取向。
在保證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還應把握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要求民事權利人在行使自己權利的時候,不得超過應有的權利界限,不要損害別人的利益,更不應該背離權利應有的社會目的)、比例原則(兼顧好享有商業秘密權與公眾知情權主體的利益,尋求最大的社會效益)、個案平衡原則(即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除了這些必須把握的原則,還應當設置一個中立性的、專業權威的商業秘密監督檢驗機構,充當兼顧商業秘密權與公眾知情權的平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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