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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執法還是違法

  • 發佈時間:2014-09-19 09:33:26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品質觀察室

  □ 本報記者王融國

  嚴查酒駕,是交警為百姓生命安全保駕護航的一項重要職責。然而,作為執法者的長沙交警,竟然拿著超期未檢的酒精探測器上路執法,並開具罰單。這是在維護法律,還是在褻瀆法律?

  9月4日14時,在長沙市望城區辦完事的黃先生,開車從雷鋒大道由北往南回岳麓區的單位上班,正巧遇到交警查酒駕。一位警官示意黃先生打開車窗,並遞上酒精探測器。開車絕不喝酒的黃先生口含吹管正準備吹氣,一眼看見酒精探測器上貼有湖南省計量檢測研究院的檢定合格標識,只不過檢定有效期是到7月19日,也就是説這臺酒精探測器早已超過檢定週期。黃先生指著檢定標識問警官:“這臺酒精探測器早就過期了呀。”當值警官見狀,急忙打手勢叫黃先生趕緊走。本想繼續理論的黃先生看到身後等待檢測的車輛排起了長龍,也就沒有繼續較真。回到辦公室,黃先生給12345市民熱線打電話投訴此事,岳麓區交警大隊政法辦也迅速回電就此事致歉。

  酒精探測器早在1987年就被列入國家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目錄,作為執法部門的交警部門不會不知道。然而,10多天過去了,記者致電長沙市交警支隊執法用酒精探測器的法定檢測機構湖南省計量院,詢問近期是否有交警部門將酒精探測器送檢,回答是否定的。該院負責人告訴記者,長沙市交警支隊曾在2012年與計量院簽訂了包括48台(件)酒精探測器在內的測速儀、咪表等執法用計量器具檢測協議,並於當年6月5日將47台酒精探測器首次送檢。國家標準《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規定的檢定週期是6個月,但記者在湖南省計量院查到的長沙交警支隊送檢酒精探測器的相關記錄是:2013年5月16日檢25台件,2013年12月17日檢13台件,2014年1月20日檢11台件。從上述記錄可知,不僅酒精探測器送檢的臺數逐年減少,而且還出現了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2013年11月至12月、2014年7月至今的真空期,也就是説,在上述3個時段,長沙市交警支隊上路執法使用的酒精探測器超期未檢,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據了解,湖南省計量院曾就酒精探測器超期未檢致電長沙市交警支隊,但對方答覆“搞不贏(太忙的意思)”,便沒了下文。在溝通未果的情況下,湖南省計量院將相關情況告知長沙市質監局。該局不僅多次致電長沙市交警支隊,而且該局主管計量工作的副局長也主動前往交警支隊,要求其將超過檢定週期的酒精探測器送檢,都被對方以各種理由推諉。2013年5月2日和12月5日,長沙市質監局分別向長沙市交警支隊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根據《計量法》將道路交通技術監控測速儀、咪表和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進行備案、登記造冊,並申請檢定,同時停止使用超期未檢的計量器具,在檢定合格以後方能投入使用。如此這般,長沙市交警支隊才將檢酒精探測器送往湖南省計量院進行檢定。長沙市質監局相關負責人還透露,長沙市政府已將道路交通監控執法用計量器具監管工作列入了對長沙市質監局的目標考核。

  隨著長沙市道路交通狀況的不斷升級改造,擔任長沙市道路交通執法工作的芙蓉交通警察大隊、天心交通警察大隊等7個路面勤務大隊下屬的執法中隊已逾百個。作為交警部門現場快速檢測車輛駕駛人員呼氣酒精含量的主要執法工具,酒精探測器已成為交警出勤的標準裝備。那麼,今年1月20日送檢的11台(件)酒精探測器還能保證長沙市交警部門的執法工作順利進行嗎?記者了解到,在今年5月下旬開展的“暢通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夏季行動中,僅8月份長沙交警查處酒駕就有394起。

  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律師表示,《計量法》條文解釋第二十七條註明“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是指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週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交警使用超期未檢的酒精探測器上路執法,本身就是違反《計量法》的行為,並且在此期間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採集的相關證據都將視為無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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