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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品質條例》突出大品質

  • 發佈時間:2014-09-10 09:34:25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孫成暉 記者傅江平)近日,《深圳經濟特區品質條例》(以下簡稱《品質條例》)立法研討會在深圳市政府法制辦召開,出席研討會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企業代表為第8稿《品質條例》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品質條例》是深圳運用特區和地方立法權,在全國首次對品質建設進行地方立法,這預示著深圳品質將大步邁向立法新時期。

  據悉,《品質條例》對深圳品質作出了68個具體細化的定義,主要涵蓋經濟、社會、文化、城市管理、生態環境和政府服務6個方面,並建立了市場導向、政府推動、部門聯動、企業主體、社會參與、共建共用等工作機制。深圳市法制辦負責人表示,深圳的發展離不開深圳品質,出臺《品質條例》,就是為保障深圳品質與深圳標準提供法律依據與法律支撐。

  其實,市政府早已經將標準條例和品質條例納入立法計劃。據市法制辦介紹,此前,深圳標準的立法已經在市政府常務會議上審議通過,正提請市長簽署。在深圳品質立法方面,市法制辦會同市市場和品質監管部門首先向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近60家單位收集有關品質建設的經驗做法、立法建議等素材,經過反覆研究和討論,草擬了《品質條例》初稿,經過7次修改後再次徵求各單位意見,形成了現在的《品質條例》第8稿。

  從2010年10月深圳首次提出深圳品質,到現在已經近4年過去了。4年的探索發展和拼搏跨越,深圳的品質建設已經有了一定的成效,早已經深入人心。在這樣的特殊階段,為深圳品質提供法律保障成了當務之急。打造深圳標準,提升深圳品質,是在新的歷史時期下,深圳把握髮展規律、創新發展理念、破解發展難題的一項重大舉措,是從速度優先向品質優先轉變、從注重經濟增長向更加注重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戰略轉型與調整。深圳標準和品質以立法形式推進深圳品質建設,有利於為更高品質、更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人們都知道,法律具有規範、引導、教育和保障等多項功能。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需要立法發揮作用的著力點也有所不同。法律是實踐的産物,立法工作應當及時總結實踐經驗,把實踐證明是成熟的、可行的做法以法律規範的形式固定下來。同時,法律又對實踐具有引導作用。立法工作應當通過調整社會關係、規範人們行為、設定價值目標去引領實踐、推動改革、促進發展。這就好像科學家測試一種新産品,當發現這種産品具有很好效果的時候,首先要制定一個標準,設立一個規範,因為多好的産品都應該在合理的狀態下使用才能更好地實現價值。深圳品質同樣是這樣的,作為我國特殊時期下發展轉型的試驗田,儘管深圳品質的發展成就有目共睹,但是怎樣設立一個標準,怎樣設立一個規範,怎樣讓取得的成果保存並繼續下去,這是實踐發展到一定程度必須考慮的問題。

  在這樣的形勢下,深圳品質邁向了立法的道路。深圳品質其實是政府和社會、政府和企業之間的關係。記者注意到,《品質條例》對政府行政行為作了約束,要求市、區政府加快轉變職能,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微觀事務的干預。凡是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推行權責清單制度,劃定權力邊界;推行市場主體負面清單制度,清單以外的,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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