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非法集資”經常出現在各大媒體報道中,甚至有許多案件就發生在我們自己的身邊,往往涉案金額大,牽涉人員多,觸目驚心。非法集資的套路有多深?為什麼會有那麼多人前赴後繼地跳入非法集資的陷阱?我們如何才能認清非法集資的“廬山真面目”?為幫助廣大人民群眾深刻認識非法集資的特徵與危害,防範非法集資違法犯罪行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從非法集資的定義、基本特徵和非法集資人的法律責任等幾個方面做了梳理,供大家學習和防範。
非法集資定義和基本特徵
根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三個要件:
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為“一行兩會一局”(“一行”是中國人民銀行,“兩會”是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一局”是外匯管理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凡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如吸收存款、公開發行證券、公開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等),都需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
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非法集資一般都許諾還本付息。正規金融機構的理財産品均不承諾保本保收益。
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人的法律責任
再來看一下非法集資人的法律責任。非法集資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192條集資詐騙罪。
《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192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責任”中規定了非法集資相關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對非法集資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産停業,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非法集資協助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能同時履行所承擔的清退集資資金和繳納罰款義務時,先清退集資資金。
中國人壽提醒廣大人民群眾:主動遠離非法集資,共同守護美好生活!
(責任編輯:王晨曦)